目前分類:稅務案例 (39)
- Jan 19 Thu 2012 20:26
個人大陸地區查稅所得查稅案例
- Jan 06 Fri 2012 16:04
保健食品「紐力康」謊稱進口 又一個境外公司失敗案例
- Nov 01 Tue 2011 16:14
稅務案例 贈與他人境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贈與他人境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2011/10/2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海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個人獲取境外利益雖不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是受贈海外財產,而贈與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Oct 12 Wed 2011 17:03
海外設廠的出口費用…稅務規劃應注意一致性
- May 30 Mon 2011 18:30
境外公司盈餘分配之所得認定
此案例可以視同境外公司盈餘分配之稅務問題!
1、案例之所得發生在95年,早在99年海外所得課稅實施之前。這是我們一再強調:OBU的盈餘分配,依照所得性質應屬〝境內所得〞,如遭境內所得認定,就沒有99年海外所得課稅的課稅期限、稅率也不是20%(併入個人當年度所得計算)。
2、美商A公司可視同一般OBU公司。
- May 30 Mon 2011 16:28
取得新加坡國籍的稅賦優惠;美籍華人的稅務問題。
提醒注意:
1、稅法中針對雙重國籍者之所得來源有清楚的認定與課稅方式,假若曹先生真的是因為稅務的因素而取得新加坡國籍;且無其他配套措施的話,那我們很快將在稅務新聞中,看到相關報導。
2、自然人與法人、本國人與外國人,稅率上存有差異,確實有可操作的空間。至於是否有規劃外資分資機構之需求?關鍵點在於:在國內是否有非個人花用的大額資金需要?可參考:外資來台設立分支機構比較表
- May 09 Mon 2011 16:35
自然人帳戶間資金互轉遭查稅案例
僅以此案例提醒幾點;
1、用人頭帳戶分散結匯金額很常見,但是沒用(因為查稅與結匯金額無直接相關);自然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很容易受到關注。
2、自以為的資金移轉理由,往往不符合稅法上的要求,反而會愈扯愈多。
- Mar 24 Thu 2011 12:03
合資買賣土地 遭補稅案例
- Mar 17 Thu 2011 12:20
房屋無償提供公司使用 仍應申報租金收入 暨租金申報過低之查稅案例
在以自有房屋登記公司營業地址時,客戶常希望能無償或低價提供公司使用,關於這點可以參閱國稅局的認定原則。
第二則的查稅案例很精彩,值得看看。我比較有興趣的是國稅局如何反駁納稅義務人所陳述的理由,報導中未呈現,有點可惜。
- Mar 01 Tue 2011 18:52
理財說明會中,有關保險節稅介紹之補充
上週參加一場某銀行所舉辦的小型說明會,會中提及透過保險來做理財投資
其中有關於保險的節稅介紹中,有幾點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 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這部分稅法已經有修正了。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Dec 15 Wed 2010 14:35
赴大陸地區投資收益的課稅稅率疑義
產生爭議的原文如下;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3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目前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對這一條法令的解釋為:個人透過第三地赴大陸投資,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則取得之投資收益,視同海外所得!!
就我所瞭解,中區國稅局曾發佈的查稅宣導,就不是依照字面解釋。
- Oct 26 Tue 2010 18:40
高所得者購買投資型保單避遺產稅…無效
稅捐稽徵法之實質課稅原則,早去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們曾在去年八月份研討會特別強調此法案所將造成之影響
譬如:收到境外公司的匯入款,要推說這筆資金不算所得,因為境外公司的資料保密不能查…依據此原則將被實質認定!
高所得買投資保單 要課稅
- Oct 12 Tue 2010 18:10
稅務訴訟之我見3/3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國外稅額應注意事項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按全部國外淨所得(包含國外虧損)核計其可扣抵之稅額。 |
- Oct 12 Tue 2010 18:02
稅務訴訟之我見2/3
- Oct 12 Tue 2010 17:57
稅務訴訟之我見1/3
- Jul 29 Thu 2010 08:54
透過OBU帳戶收海外佣金,遭查稅案例
- Jun 04 Fri 2010 16:48
有關海外所得查緝的新聞
- Feb 24 Wed 2010 08:07
是誰沒搞清楚?海外所得的認定…透過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之所得,依法免稅嗎?
透過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這部分的所得視為〝海外所得〞嗎??99年以前免稅,自今年起享有100萬的門檻??
這點也是很多人都誤解囉,請參考中區國稅局的查稅案例!我相信他是發生在99年以前。
如果還以為金額控制在六百萬以內就安全的話…我覺得,國稅局應當就此獲利部分,補徵乙丙丁三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才對!(稅率40%)
- Dec 22 Tue 2009 10:25
兩岸租稅協議 台商怕剝兩次皮 之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