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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參加一場某銀行所舉辦的小型說明會,會中提及透過保險來做理財投資

其中有關於保險的節稅介紹中,有幾點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1. 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這部分稅法已經有修正了。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2.掌握控制權可變更保險受益人:變更受益人視同贈與。請參閱以下查稅案例:

     要保人改子女 要稅

     2011/02/19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黃媽媽購買三張保單,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繳費年期15年。當繳完最後一期保費後,黃媽媽便把三張保單的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分別改為三個兒子。不久,滿期金便分別匯入三個兒子帳戶。

 

國稅局認定為逃漏贈與稅,與以補稅加罰,但黃媽媽主張與三個兒子約定好,兒子拿到錢要奉養父母,這並非贈與行為,不該課徵贈與稅。到底更改要保人是否要繳贈與稅呢?

 

個案解析

 

黃媽媽主張保費是她平常儉省所繳納,雖變更要保人,然其保險給付金額仍由黃媽媽保管,倘其子孝順並照顧父母,方能給予。

 

至於變更受益人,黃媽媽說明是為了讓三個兒子方便申報綜所稅時,符合要保人與被保人同一申報戶的人壽保險費扣除額之列舉限制。但是,國稅局認為變更要保人的無償行為就是贈與行為,分析邏輯如下:

 

1、黃媽媽本來是保單的要保人及滿期受益人,得依照保險契約請求保險公司於繳費滿期時依約給付滿期金,這個給付請求權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屬遺贈稅法第4條所指之財產。所以,保單是具有保險利益之財產。

 

主張非贈與…要舉證

 

2、黃媽媽將保單的要保人及滿期受益人變更為兒子,就是將自己之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無償讓與他人,已符合遺贈稅法第4條所定贈與之要件,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3、雖然黃媽媽主張更改保單的要保人並未實際送與財產,但是參照最高法院判例「民法第406條所謂自己之財產,不以現在屬於自己之財產為限,將來可屬自己財產,亦包含在內。」本案的三張保單於契約期滿時有受領保險金的權利,將來可屬於黃媽媽的財產,參照上述判例意旨,就是黃媽媽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與三個兒子。

 

4、黃媽媽主張滿期金實際還是由她保管,但是,國稅局認為保單變更時,已經由三位兒子親自簽章更正,顯見三人已同意變更為要保人及滿期受益人,有允受之意思,依遺贈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5.黃媽媽主張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三個兒子,並非贈與行為,國稅局沒問清楚就課徵贈與稅。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稅捐稽徵機關如已提出相當事證,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應認稅捐機關業已證明稅捐債權之存在;如當事人予以否認,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補稅又加罰…划不來

 

6、國稅局要求黃媽媽舉證,證明她並未無償贈與給三個兒子,但黃媽媽未在期限內舉證。

 

其實,黃媽媽算好運氣,國稅局只以滿期金總計180萬元為贈與金額,當本案於複查程序中,國稅局向國泰人壽查詢保單變更當日保單價值(解約金)合計應為200萬元,較原核定贈與總額180萬元為高,基於行政救濟不得為更不利於原告之決定,原處分予以維持。

 

黃媽媽又主張只要補稅不要罰鍰,因為處罰贈與稅漏報者使其不再犯之單純目的,竟不問其原因情形而須課以最高兩倍之罰鍰,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黃媽媽「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期限申報,顯有違章故意;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依法申報卻漏未注意申報之疏失,而難解其過失之責。」

 

但黃媽媽也有更倒楣的事,因為此案調查中,國稅局又另發現黃媽媽把另一張保單在其他日期也是變更要保人為三子,又涉及另一起贈與稅案。

 保單要保人變更遭課稅.jpg

 

 

貼心叮嚀/小額逃稅 照逮不誤

 

‧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變更要保人就是移轉資產,要注意遺贈稅規定。

本案的贈與發生日為保單變更日,並非滿期金給付日。而且本案變更日的保單價值還高於滿期金價值,贈與稅應該更高。

‧本案三張保單個別滿期金都是60萬元,金額很小,還是遭查獲補稅加罰,民眾切勿以為逃稅金額小就不會被抓到。

‧國稅局調查本案時,又抓到黃媽媽其他的保單變更贈與稅,愈抓愈多,稅金像滾雪球,愈滾愈不可收拾。

‧目前社會上,仍有許多財稅顧問建議更改保單要保人以利逃稅,本案則是最好的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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