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與國際信評機構惠譽的報導,金管會將「內保外貸」納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就不奇怪了。
2、「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所指稱之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應是指;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設立登記之法人、外資或臺灣地區法人在大陸設立之分支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與第三地控股公司不同。
有關本國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計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度之疑義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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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摘錄實施規定、金管會新聞稿及央行新聞稿;
2、借新台幣還新台幣
3、授信用途,限於參與國內經濟活動;可投資房地產;
4、透過OBU提供擔保,由國內金融機構提供新台幣授信投資不動產。詢問借款後如何還款?因為OBU無法開立台幣帳戶,所以承辦人回答此部分為央行與借款銀行的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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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本月17日發佈「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旨供銀行在辦理不動產貸款時可供研判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
1、此次修正主要意義在於釐清自用住宅以「一人一宅」(非一生一宅)為原則。針對自用住宅賣舊換新、農舍、修繕貸款、循環動用額度等常見情形作一釐清。
2、並未追溯。金管會於100年4月21日界定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權數時,即律定銀行自當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應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100%)。非自用住宅風險權數並未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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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常問:我的OBU為何不能開戶?原因很簡單:當金融機構確實落實「反洗錢」與「防杜人頭帳戶」時,銀行犯不著承擔開戶的風險;如果又從未與該分行往來交易。
2、以下摘錄常見被拒絕開戶的理由;
2.聯絡地址或電話:
(1)客戶無固定居住所;或填寫資料時,文字刻意草寫、潦亂或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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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資料中,央行也認為抑制房價必須透過多方面政策方能奏效;其中又以租稅工具成效較佳。(請參閱附檔)
新聞發布第130號(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3年6月26
(103)新聞發布第130號
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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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金管會真的嚴格管控國內銀行對大陸地區風險上限,相較於08年金融風暴時期似乎還更嚴格。
有關銀行辦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之管理方式及帳列會計項目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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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管會針對九家銀行銷售TRF商品展開金檢並公布懲處名單;僅花旗銀行未被罰鍰。
2、銀行可承作避險TRF,必須要在三個月內調整內部作業程序,符合新修正的自律規範。
3、OBU一般認定為專業客戶,所以相關的商品風險,要靠自己多注意;摘錄今年五月下旬的一則新聞供參考:
金管會多次公開預告要處罰違規銷售TRF銀行,卻讓自己騎虎難下,罰或不罰,陷入兩難;因為除了少數賣給「個人戶」的銀行外,多數銀行的TRF客戶,都是企業客戶,他們並非那麼「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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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到央行所發新聞稿,才搜尋到刊載於自由時報的原文。以下將原文與央行新聞稿張貼如下;
1、央行澄清中銀台北的台幣資產僅125億元;
2、關於國銀人民幣放款偏低。大陸已經開放人民幣外債或外資以人民幣出資投資,至於人民幣借款金額不高,應該還是因為借款利息相較於美元借款高,以及大陸曾管制不得與境外金融機構借人民幣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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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OBU匯入款是否需提供相關交易憑證供銀行審閱?
經諮詢央行外匯科與國際金融業務科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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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來,各媒體常有針對某些國家或地區是否將陷入通貨緊縮(譬如:歐元區、中國及日本在安備經濟下,是否能脫離通縮)的報導。 年初一本新書「2014-2019經濟大懸崖」作者認為台灣將步上日本式的通貨緊縮。
所以在歐洲央行發佈實施負利率刺激經濟時,我查了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下表。 若以國內2013年4月迄今的CPI年增率;再與日本、歐元區CPI做比較,似乎我們的通貨膨脹還不夠?!(ps.不討論CPI指數是否能真實反映物價上漲)
【經濟日報╱編譯葉亭均/綜合外電】2014.06.04 03: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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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針對假外資OBU開戶展開清查,OBU還能開戶嗎?
根據報載中央社五月十一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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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來說,OBU客戶在銀行端多會被包裝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既然是〝專業機構投資人〞銀行端在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時,當然可以省略一些風險告知的程序;相對的〝專業機構投資人〞應該對所購買的金融商品風險「清楚明白」。
延伸閱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http://www.obu.com.tw/news_04_20120522.php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以提供查詢;OBU與DBU有申請共用額度者。 聯屬(集團及同一關係人)企業資訊:企業戶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關係人交易暨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之持股變動與設置及大陸投資等資訊。
金管會對銀行辦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RF)業務強化監理措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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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檔為美國格勞克斯針對F-再生 所發佈的投資建議報告中文摘要版、及5/1最新提出的第三份研究報告。
其中F-再生向大陸政府機構所公告的營收數字與財報揭露的不同,或許可歸咎於大陸經營的「潛規則」;不過,在稅前利潤、銷售價格、毛利潤率 的變化、銷售增長等,都提出質疑;我想這些對未來有意採F股上市,或是主管機關審查,應該都需要更謹慎;公開可取得的資料是否有合理性,要做更全面的檢 視。
F-再生股價再度跌停 【聯合晚報╱記者黃淑惠╱即時報導】2014.05.02 12:39 pm 格勞克斯機構(Glaucus)再度發出第三份報告,斥責F-再生說謊,今天開盤後F-再生(1337)股價隨即走低,在9點30分賣單急速湧進,股價也 跟著跌停鎖住,委賣張數增加到3400多張,股價來到59.3元,已經跌破公司買回庫藏股的最低區間價格60元。不過,財務協理王維民今天表示,公司還是 會繼續實施庫藏股捍衛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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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BU原本即可以外資專業投資機構的身份、以台幣計價投資台股;http://obu.com.tw/05-OBU-Investment-TW.php
2、金管會此次開放重點在:〝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及〝境外基金〞。前項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OBU內可供銷售的產品更多元;
3、關於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比率是否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這點由所負責銷售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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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金管會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180號函內容,其實並未限制銀行不得透過〝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包含於媒體之公開言論或宣傳廣 告、所辦公開說明會及研討會等活動)〞鼓勵境內客戶透過設立境外法人方式轉換居住者身分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帳戶。 針對此,詢問金管會銀行局:若銀行透過與專業人士合辦研討會,說明會等方式鼓勵境內客戶透過設立境外法人方式轉換居住者身分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帳 戶,是否受此項規定所限制? 所獲回覆如下:
1、主管機關所回覆與發問所述角度並不同;
2、〝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中銀行並未採取主動的角色〝以任何方式協助、勸誘或鼓勵〞境內客戶透過設立境外法人方式轉換居住者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3、不過,由回函中可清楚瞭解主管機關對此業務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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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恰好有接觸到此部分,確實有多家銀行已經表示沒有額度可以再借款。
有銀行表示在今年六月份董事會後,可能可以有新的借款額度;若是已預劃今年內大陸企業有資金需求者,應該提早做準備。
銀行大陸曝險上限 不放寬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邱金蘭/台北報導】2014.04.03 03: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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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 033 號 (兩岸間美元匯款將邁向新的里程碑)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3年2月13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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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總裁累了嗎?
立院報告內容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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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規劃將在明年二月份透過兆豐銀行擔任清算行,提供兩岸美元匯款服務;未來在時間與手續費上,將能更具優勢。
目前(自102年3月1日起)央行已開放透過兆豐銀行擔任平台的境內美元匯款;就我的感覺,入帳速度有加快。但是,由外資銀行匯入款的手續費似乎大幅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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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在本月三日針對香港認可機構,在進行跨國業務時,需特別注意國外當地法令。
此份指引內容概述:
香港當地的AI (認可機構),進行跨國業務的時候,務必遵守國外的法令;
例如:銀行開戶、投資、帳戶合約或委任簽署、進入投資與保險領域、投資或保險商品的行銷與販賣、投資顧問、遵照外國法令的合法註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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