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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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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30 週二 201414:01
  • 認識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1、互助協議中的合作事項: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二)送達文書;(三)調查取證;(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2、合作範圍:與一般人較有相關的是: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台商赴大陸投資或是可預期未來陸資以人頭方式來台投資之糾紛,均可透過互助協議執行民事協議。
3、請求程序:並不是兩岸間的司法案件主動生效適用。當任一方有需要,請求方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4、請求資格:兩岸政府機關。所以若於對岸有遭侵佔、背信、詐騙案件,必須先經台灣司法機關判決後,再透過互助協議執行。一般會這樣做的原因在於:大陸端事證不足、或事涉有力人士。不然在當地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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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台灣法規、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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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2 週五 201410:50
  • 金管會回覆本國銀行與海外分支機構間得相互協助辦理存款與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等

1、同意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協助之對象,存款業務部分僅限海外分行,授信業務部分則包括海外分行與子行,至適用範圍均為企業戶與企業負責人。
2、提醒需注意:鑑於跨境金融服務易衍生消費者糾紛與法律責任歸屬問題,本國銀行應對客戶於其海外分支機構之消費糾紛建立適當處理機制,並依誠信 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善盡告知義務,以提升消費者保護;落實執行開戶審查(KYC)措施與集團防制洗錢風險控管計畫,並建置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程序; 需注意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限制(意思是說海外分行所在地當地法令是否允許非在當地辦理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
3、前文 當時尚請財政部研議稅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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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台灣法規、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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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1 週一 201414:36
  • 財政部規劃永久保存稅務資料,迎接大數據時代

財政部正積極規劃「永久保存」相關稅務資料; 目前稅捐核課期間為七年。未來永久保存的稅務資料,除了財政部內部及政府相關機關必要之運用外,亦將開放供公益性的學術研究使用。
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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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台灣法規、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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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7 週四 201410:38
  • 經濟部商業司預告修正陸資來台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經濟部商業司所公布之預告修正,類似大陸常見的徵求意見稿,針對未來將修訂的辦法徵求意見。
1、僅針對外資赴大陸設立辦事處與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做比較;
2、修訂後,陸商來台設立辦事處已經比外資赴大陸成立辦事處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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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台灣法規、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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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5 週二 201416:00
  • 更正 海外所得應於所得實現當年度申報

簡述:以往我在說明海外所得申報時,都是以海外所得〝匯回〞當年度為基準;若所得超過六百萬,可以規劃分年度匯回。
最近有客戶針對此問題提問;後經北區國稅局回覆:海外所得應於所得實現當年度即應辦理申報無論是否匯回!此部分所可能造成的影響,整理如后:
§、以下內容,不討論所得來源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部分。延伸閱讀:http://www.obu.com.tw/news_09_20140314.php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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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台灣法規、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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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04 週五 201415:34
  • 中研院賦稅改革建議

1、近期新聞所刊載之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議題,均源自於中研院這份「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
2、賦稅改革只要牽涉修法的部分,在立院勢必還會有一番波折。不過,從研擬這份建議書的參與人員中可以發現,藍、綠學者都有。若是以國家未來可能的賦稅政策方向,這是一份不錯的參考資料、引用的數據與圖表很多,值得看看;
3、內文中有一段:「從實務上看,即使對這些高所得課徵高稅率也不容易徵收到其稅收,因為在高彈性下,若我國課徵比他國明顯較高的稅率會令這些高 所得者將資金所得移出臺灣;當臺灣和他國沒有實質邦交、和他國稅捐當局沒有實質租稅訊息交換或租稅協議下,對高所得課徵高稅率的問題比其他國家更顯嚴 重。」這是很切實的情況。
4、在99年海外所得課稅前,我曾發文建議;若有意將資產逐步規劃移轉至境外,當時是一個好時機;因為未來賦稅成本不會再那麼低了。
5、摘錄整理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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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台灣法規、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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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2 週四 201409:48
  •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

房屋稅已於今年六月四日經總統公布相關稅率調高,營業用房屋稅率修正提高為3%~5%。
依照現行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其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為已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含公司、商號、營業所、代銷處等)或供非營利團體使用之房屋,同時作為住家及非住家用情形者,其非住家用房屋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由我司代辦設立外資來台機構且符合以上情形者,可免費代為申請以房屋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認定營業用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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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30 週五 201416:06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

1、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非海外所得。
2、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限於投資收益,源自於大陸地區均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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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0 週二 201410:25
  • 財政部針對越南暴動事件中營利事業遭受損失賦稅上之認列說明

財政部針對越南發生暴動事件相關因應措施
  對於越南近日發生暴動事件,財政部張部長已致函越南財政部長Mr. Dinh Tien Dung與臺灣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Mr. Vu Tien Loc,請其協助向越政府表達我國就該事件之關切及提供必要協助,並希望前述事件能和平落幕。
  另財政部於事件發生後,除每日對各公股金融事業於當地營運據點之營運狀況及員工安全進行了解外,並籲請各公股金融事業應本於金融業為客戶服務之精神,給予越南受災臺商必要之金融協助,並加強注意當地營業據點維安措施以維持正常營運暨保護員工人身及財物安全。
  至有關本次暴動事件營利事業遭受損失賦稅上之認列,財政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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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13 週二 201411:00
  • 新加坡將加強與國際間合作以打擊跨國逃稅與台新關於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台灣與新加坡之間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早在民國71年即簽訂生效。 依照新加坡於2013年5月所頒訂的法令,未來台灣與新加坡之間的稅務資訊交換,可以享有比照國際間(EOI資訊交換)的即時協助。
Singapore is significantly strengthening its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combat cross-border tax offences.
新加坡加強國際合作以打擊跨國逃稅
This follows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current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EOI) framework, and represents a further, major step to enhance cooperation following the changes made in 2009. Singapore had then endorsed the internationally agreed Standard for EOI for tax purpose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tandard”). Since then, we had amended our laws to implement the Standard and started renegotiating our tax agreements to incorporate the Standard. The 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the Global Forum”) has recently affirmed that Singapore’s practice of EOI has been in line with the Standard.
此次是繼現行的(EOI資訊交換)架構所做的全面檢討,且象徵了在2009年做的變更後,一項重要的合作進展。在當時,新加坡就已對國 際公認的稅務標準意向書(以下簡稱為“標準”)做背書肯定。從那時起,我們就已修訂相關法律以實踐此標準,並為了符合此標準而重新開始做稅收協定斡旋。新 加坡在這方面的實踐受到了稅務資訊透明及交換相關國際論壇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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