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政府有意壓抑房價開始、奢侈稅立法實施、到推動房價實價課稅/查稅,若還想以境外資金買房/投資房地產,應該就算:頂風作案吧。
除少數以外資分公司或子公司規劃持有房產外,絕大多數的客戶仍是以境外公司帳戶內資金來買房。其風險除外幣結匯外,個人年度所得申報與名下持有房產不符是最大問題。
若此趨勢不變,應該很快就會有從房價實價查稅,連帶查出買房資金是經由海外資金逃漏稅的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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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的觀察;房屋交易以實價課稅、資本利得課稅(證所稅)、能源稅與燃料稅隨油徵收、遺贈稅的配套→終身定額財產移轉制…等,未來都有可能在一定的配套條件下實施。
這可以從蠻多財政部的宣導資料,發現稅賦改革的進程不是以〝四年〞做目標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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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則新聞並未受到太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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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傷無辜奢侈稅預留免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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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規尚未經立法院通過;加上最近的新聞媒體與報章報導應該都非常詳細了
僅針對財政部的立場作補充:張盛和次長是前賦稅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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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率的概念,與企業以同業利潤率納稅的概念雷同。亦既,如果能提出實際交易成本,則按交易成本計稅(賣方是否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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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價 擬強制登錄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10.22 09: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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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一篇新聞來說明:
假設父母每年匯給子女一百萬元,共十年,應為一千萬。南區國稅局的意思是,除提供這一千萬的匯款證明外,還必須提供用這一千萬來購屋的證明,才能作為免贈與稅的佐證。
不然,實際的狀況可能是;小孩將現金花掉,而父母另外購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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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樣的課稅認定標準很生疏
但是依照內文來看
立論依據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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