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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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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4 週三 201415:50
  • 東京著衣爆掏空

1、參見維基百科:「掏空」是金融術語中向公司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一個通俗說法。它通常指某家上市公司的股東或者管理層以一個不合理的 低價將公司資產出售給另一家公司。而做出此類決策的股東和管理層往往和另一家公司存在利益關聯,甚至完全控制著另一家公司,使他們能夠從這項交易中獲利。
2、非上市公司的此種行為,股東間多以「背信」訴訟。
3、此類商業模式長期存在沒有「進項憑證」的問題。大陸供貨端又多因為避稅緣故,往往無法正常報關、收匯,必須透過地下管道支付費用。這些一旦拿上枱面,走地下管道匯款是觸犯洗錢防制法,開立不實發票是觸犯商業會計法,兩者都是刑法、一罪一罰。
4、透過成立境外公司或大陸端成立商貿公司,可能解決部分問題,但是一旦合法進出貨,採購環節中的關稅、增值稅會侵蝕獲利。再說,若是集貨端由自己在大陸成立商貿公司統一出貨,這家商貿公司還是缺採購進項憑證,增值稅的進項扣抵還是無解。
分飛「俠侶」搞錢鬥 東京著衣爆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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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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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二 201414:49
  • 南港輪胎採購透過境外公司索取回扣案

摘錄報載新聞要點如下;
1、透過模里西斯境外公司收賄15億元。以這樣的操作架構來看,OBU帳戶僅僅幫忙節省一點孳息稅金;
2、相關金融機構缺失部分:陳嫌透過多個人頭帳戶大量提領現金,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是否有依照洗錢防制法研判事由並通報主管機關?報載陳嫌有意透過銀行行員洗錢到國外,若為真,行員即違反規定;
3、主張現金來源是出售土地所得,必須舉證土地交易登記與交易金額必須要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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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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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6 週一 201409:55
  • 利用個人帳戶隱匿銷售額

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不實發票供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可將此案轉由檢調機關稽查,經查屬實除補稅外尚有刑責。
利用個人帳戶隱匿銷售額,徒勞無功!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近期查獲營業人利用股東帳戶隱匿銷售額,經補稅處罰近億元。
該分局說,近期查獲轄內某公司於銷售貨物與客戶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為隱匿銷售額,將收取之貨款存入公司股東及個人外圍帳戶。國稅局發現後積極展開追查,經蒐證銷貨等內部資料發現該公司竟長期透過30幾名股東、親朋好友及 員工帳戶收付公司貨款,企圖減輕稅負閃躲國稅局查核,經查獲未開立發票逃漏銷售額多達6億餘元,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高達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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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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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07 週一 201415:18
  • 透過OBU進行網路接單遭查稅案例

這則案例是在提醒若勞務提供地是在境內,則其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海外所得)且應辦理營業登記; 至於若以為網站伺服器主機不應該委由中華電信代管、或是OBU帳戶不應該開在台灣,只是增加稅務稽查的難度,並無法更改所得來源性質。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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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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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7 週一 201409:52
  • 個人將出售房屋獲利匯入OBU帳戶遭查稅案例





 
關鍵字:結匯、OBU帳戶、房屋所有權、財產交易所得、房產實價、內資轉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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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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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2 週三 201415:12
  • 透過OBU操作移轉定價遭查稅

這則稅務案例有兩點值得注意:
1、新聞稿中〝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營上需要設立OBU帳戶,仍應誠實申報,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印象中以前沒有這段話。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台中M公司遭查稅,在M公司陳述中提及受限於企業經營需要成立境外公司來操作云云。所以加上這段話。
2、OBU資金用來購置豪宅。請參閱:「實價查稅 一般住宅也難逃」
http://obu.com.tw/news_03_2014031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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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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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5 週三 201410:20
  • 小S夫家所得涉海外避稅 以OBU投資台股

據報導:小S公婆和老公透過新加坡瑞信銀行,在英屬維京群島,成立環球勝利貿易公司,三人分別擔任董事及股東,登記的地址就在帝寶。
至於是否透過這家境外公司投資台股,目前就新聞中來看,應該係記者臆測;但是國內主管機關可以憑據這項訊息清查登記的「外國機構投資人」
中是否有這家公司、稅務機關可調查金流;這也是為何我認為「國際調查記者聯盟 ICIJ」揭露境外公司資料一事,在未來的數年我們都還會看到此事件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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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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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8 週二 201410:59
  • 透過網路交易需注意的稅務問題

財政部的意思簡單說:透過網路交易,若是買賣雙方都在台灣,賣方需開立發票(同一般國內交易);若是賣方在海外且單筆買方支付的金額超過三千元,則由買方繳納5%營業稅。
另外,常有客戶諮詢是否能透過境外公司來規劃線上交易平台:除了考慮買方要支付款的幣別外、還須考慮營業稅的問題。
網購國外年貨 逾3,000元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4.01.28 03:26 am
年關近,透過國外網路採買年貨,價值超過3,000元要繳稅。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正對中國大陸淘寶網等網購交易查稅,納稅人向海外網站採購,或網路賣家下單進貨後回台銷售,應注意繳稅,以免受罰。
年節將至,國人正趕辦年貨,包括服飾、鞋類及各種日常生活用品等,部分透過海外購物網站如中國大陸「淘寶網」等採購,財政部指出,向國外網站購買貨物形同進口,必須遵守相關通關與課稅規定,以免延誤貨物送達的時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及41條規定,貨物進口至我國境內,應課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則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則由海關代徵。
為簡化通關流程,目前海關實施進口貨物低價免稅制度,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可免徵關稅,以及海關代徵營業稅及貨物稅,但是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不適用此一規定。
民眾購買貨物進口時,除屬進口免稅的特定貨物外,價格如超過3,000元,須繳交相關進口稅費。財政部指出,若經海關查獲虛報貨物價值,依法可處進口人漏稅額二倍到五倍,及營業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確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不要採取高價低報或藉化整為零分批進口以規避應納稅捐。財政部說,稅捐機關對於同一日或同班機的貨品,均會進行彙整,以防杜進口人利用分散包裝、改變收貨人(但寄貨地址相同)等手法避稅。
至於個人買家向國外購物網站訂購的貨物進口後,如非供自用,而是轉供銷售時,需辦理營業登記。其中,無實體店面且均透過網路銷售者,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營利所得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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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稅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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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4 週五 201412:22
  • 由鴻海回扣案來看:貝理斯公司不保密?

客戶常問?哪個註冊地最安全、保密?現在都註冊登記在哪裡,資料不會被調查;
若此說法屬實,是貝理斯公司不保密?註冊在貝理斯的公司都有疑涉收取回扣嫌疑?
依新聞刊載回扣的金流;由供應商→貝理斯OBU1→OBU2→OBU3→親友的人頭公司;在這流程間主嫌並未涉入、又是透過人頭結匯,為何還是被查緝?
再次重申,成立境外公司不是挑註冊地、而是要拿來做什麼,以此案來說,雖然金流未連結主嫌,但是經供應商舉報後還是有辦法拼湊出整個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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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6 週一 201317:57
  • 有關報載台肥稅務訴訟之相關訊息

這則新聞早在2010年就寫過了;請參見:稅務訴訟之我見3/3 http://www.obu.com.tw/news_06_20101012-3.php
 
上週因為某報刊載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內容有爭議,財政部特發新聞稿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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