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充:曾見過將境外公司登記資本一百萬美金,實際登記僅發行一股一美元。據說此方法既可兼顧形象、又可以規避高額資本金的清償責任。 我認為,若因此造成商業糾紛,其實可以提供歷次實際交易紀錄、境外公司資本金制度與國內法規之差異,來要求對方承擔實際交易金額所應負擔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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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相關新聞很多,似乎都過於片段,可以參考以下整理;
在今年六月一則新聞中,蔡政務委員提到希望以十年時間,逐步推動包括智慧財產、電子商務、金融管理、租稅法令、教育、遠距醫療、消費者保護、公司法、勞動法令、個資法等。配合網路時代來臨修訂專法。
我認為未來發展方向,不論朝「離岸公司 BVI」或「中岸公司 香港」都需要另立專法才能運作。
「離岸公司 BVI」特點:有IBC公司法,當地國民或與當地往來不能設立,自然沒有新聞中所提到的營業稅繳納、聘僱員工、營業處所檢查等問題。透過專業機構「註冊代理人」與政府單位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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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末有兩、三則OBU相關新聞很怪;有關OBU查稅、其他則與FATCA相關。
五月份金管會曾對國內OBU假外資進行調查;前文 http://www.obu.com.tw/news_08_20140526.php 週末的這則新聞,依照內容看來應該是將金管會誤植為財政部,針對此財政部即發出新聞稿澄清:
另外,OBU關戶與FATCA應無相關;倒是有可能與金管會五月份的調查有關。
實務上,國人開設OBU特意提供美籍護照與身份證的案件極少,若以國內身份證件註冊境外公司,何需因為FATCA關戶? 至於其他新聞刊載,為因應FATCA將資金隱匿入地下管道獲黃金條塊,以此作法需考慮衍生而來的稅賦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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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購併,受併購者是子公司;美國的「稅負倒置」特別之處在於;透過海外購併,母公司即可以藉此移往海外低稅率地區。
Tax Inversion稅負倒置
How U.S. Companies Buy Tax Breaks 看美國公司如何買到稅賦優惠
By Zachary R. Mider | Published May 27, 2014
Pfizer has been a U.S. company since a German-born chemist by that name opened a red-brick laboratory in the Williamsburg section of Brooklyn in 1849. This year, it proposed to become a British firm. The reason has nothing to do with manufacturing costs or access to foreign markets. It’s to escape taxes. A financial exercise known as an “inversion” would allow it to lower its tax bills by acquiring a legal address abroad. Strange as the idea sounds, it’s an inevitable outgrowth of a peculiarity of the U.S. tax code and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opular among American companies. Pfizer is the biggest and best known to join the trend.
輝瑞,1849年一個德裔化學家以其名在布魯克林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今年,輝瑞計畫變成英國公司。其理由和生產成本或拓展海外市場一點關 係也沒有,純粹就是要避稅。有一種叫倒置的金融活動,就是透過取得海外合法地址可以令其減少稅負。這個奇怪的概念,卻是美國稅務法規一個無可避免而奇特的 產物,而且越來越受美國企業的歡迎。輝瑞是加入這趨勢的一個最大的知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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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及資訊:
2014年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修訂法)
2014年頒布之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修訂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與『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的相關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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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經驗,OBU的客戶很難單靠銀行做活動、推一檔商品、或是定下開戶業績目標就能有顯著成長的。除了前台的努力爭取之外,後台
對外匯的熟悉、客戶對保密性的在意、整個交易平台的建置,才是影響OBU業務成長的關鍵。
金管會主委與報載金融機構主管、會計師所講的是不同的兩件事;主委所答覆的是有沒有〝國人〞混進OBU開戶(以自然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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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慚愧!有些銀行好友幫忙推,可是迄今沒什麼動靜。
補充兩則新聞。金管會在推動OBU與OSU業務開放前與財政部的商議過程,以及財政部同意開放免稅的但書。
至於,為什麼金管會的新聞稿總是說,可以吸引香港、新加坡的資金回來,而不提大陸(台商最多的地方)。我想,除了兩地金融發展蓬勃外,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境內所得(應稅)不無關係。 若是金融業吸引境內資金成立OBU操作,將來若遭查稅,這可不能怪政府…
至於新聞中所說,成立OBU理財是否划算一事;可評估三點:商品種類多元與報酬、投資的資金是否已完稅、商品收益加計個人所得後的應稅金額。由此三點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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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請參閱本期天下雜誌,以下僅摘錄;
關於〝新聞記者國際聯盟 ICIJ〞所揭露數十萬筆境外公司資料,早發生在去年四月份,請參閱;
http://www.obu.com.tw/news_02_20130408.php此事件的後續影響難以預估;
1、揭露的資料真偽難以查證,也缺乏法律效力,但是,揭露了公司名稱與相關架構成員,花時間是可以比對出來的;
2、揭露公司資料並無法查證其名下所有資產(信託除外)、但是一般的信託除了架構外,多會一併架設基金會,真實的樣貌僅能部分勾勒;
3、此事件短期內難以平息。
個人觀點:
1、設立境外公司並非全是為了〝逃稅〞,在國際商業環境中,透過稅務規劃;雙邊租稅協定的運用,很難說違法(ex:Apple);
2、為何要架設境外信託?以完善的國際信託環境中;開曼群島、BVI、澤西島、百慕達等,近年新加坡急起直追,這並不是手續簡單與否做考量,整體國家或地區對信託法含周邊的法令是否完備? 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如何認列、相關會計師、律師、銀行、資料保護等,要架設信託,前提是法令是否健全不會朝令夕改,資產傳承。
3、其實政府手邊有武器。內文所提及之所得稅法修正案,是針對國內營利事業導入IFRS;對自然人其實有所得稅法第八條可以執行(非海外所得);在不久前,國內某金控高層才在報紙發表希望政府開放國人在OBU、OSU免稅,她的觀點認為:自己人都不捧場,如何從香港或新加坡吸引外資?但是天下雜誌的這則報導,似乎又認為政府不應開放OBU,政策到底該如何?實際情況是,資金永遠向最有利的地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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