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來說,OBU客戶在銀行端多會被包裝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既然是〝專業機構投資人〞銀行端在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時,當然可以省略一些風險告知的程序;相對的〝專業機構投資人〞應該對所購買的金融商品風險「清楚明白」。
延伸閱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http://www.obu.com.tw/news_04_20120522.php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以提供查詢;OBU與DBU有申請共用額度者。 聯屬(集團及同一關係人)企業資訊:企業戶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關係人交易暨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之持股變動與設置及大陸投資等資訊。
金管會對銀行辦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RF)業務強化監理措施說明
金管會秉持「穩健、創新、開放」之原則,近期已鬆綁多項法規促進金融業務及商品創新,以擴大業務範疇及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並同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管會仍會秉持雙翼監理原則,開放與監督並重,發展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屬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金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中,業就相關商品之客戶權益保障事項,訂有客戶分級制度、認識客戶 (KYC)與商品適合度及銀行應充分揭露風險等相關規定。近來部分銀行辦理TRF業務,有未落實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未充分告知相關風險等缺失情 事,金管會已辦理金融檢查,並將就所涉缺失輕重程度予以裁罰。此外,金管會業要求銀行須隨時關懷客戶,並充分提供客戶市場資訊及其部位狀況。
為強化未來對類似人民幣TRF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之控管,金管會除已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強化相關自律規範外,並刻正研議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重點如次:
一、 強化銀行內部對新種商品之審查程序:提升新種商品審查小組參與成員階層,並就同類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於初次銷售前,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通過。
二、 加強對TRF商品之銷售控管及產品設計規範,例如將來該類高風險商品應設有停損機制,避免客戶承受無限損失,同時對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之專業客戶,銀行宜比照一般客戶提供該等客戶中文總約定書、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交易確認書等文件,如客戶總約定書為英文者,提供中文譯本。
三、 銀行應明確告知客戶承作交易相關事項,以達到風險充分揭露。
四、 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辦理TRF等複雜型高風險商品,需錄音並保存相關紀錄。
五、 建立聯徵中心查詢機制: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規劃建置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核給額度及動支情形查詢機制,以強化銀行風險控管。
六、 強化業務人員酬金獎勵制度:銀行應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酬金獎勵制度及考核原則,並經銀行薪酬委員會通過。銀行酬金獎勵制度應避免業務人員之薪酬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業績配額或最低業績門檻連結,且應納入非財務指標,包括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稽核缺失、客戶紛爭或滿意度及執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準則(KYC)之確實度等項目。
七、 強化申報報表:銀行應按月向金管會申報客戶以避險目的及非避險目的辦理之商品類別、金額及客戶數。
金管會呼籲,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落實客戶權益保障及銀行風險管理,金融機構經營者應確實監督落實銀行商品銷售政策及風險管理制度,強化公司治理,俾使銀行業務健全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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