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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1. 此處所說的三角貿易,是指稅法上的定義:貨物的起運地與抵運地都不在台灣。
  2. 免罰的部分是原海關緝私條例中的罰則。不是營業稅或營所稅。 

  

三角貿易申報錯誤 免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2.23 03:13 am

三角貿易申報不實,不再有條件免罰了。財政部決定對三角貿易申報貨物品名或價值等錯誤產生的違章情形,全部給予免罰。

財政部關政司指出,三角貿易的形態下,業者雖然需要同時申報出口及進口,但實際上貨物根本就沒有實際進到國內後再出口,因此一旦發現屬於申報貨物品名、數量、價值等情節輕微的違章案件,並據以處罰並不合理,應該給予無條件免罰。

依據目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貨物申報錯誤要就漏稅額處二到五倍罰鍰,但符合情節輕微的違章案件可以減罰或免罰。財政部說,依據現行規定,三角貿易案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者,需經海關認定屬誤裝退運,或符合更正免罰或報備有效規定者,才能享有免罰,未來則不論是否構成減免罰要件,一律不再處罰。財政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將在近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強調,三角貿易貨物因實質上未進入國內,不涉及關稅徵納,雖有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現象,也不會有漏稅可能,基於處罰合理性,未來這類案件將免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處罰。

除此之外,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的報單,如因貨物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記載不實,導致出現逃漏稅者,依法要處以所漏或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罰鍰,如屬情節輕微者,可以免罰。免罰範圍包括申報錯誤的誤差在5%以內,或短漏稅(或溢沖退稅額)未逾5,000元者;超過免罰範圍者,要改按漏稅額處二到五倍罰鍰。

財政部表示,去(99)年6月15日修正海關緝私條例後,增訂第41條第4項有關報關業者不實記載如屬情節輕微,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定額罰鍰規定,為免發生法規競合,因此刪除現行一定範圍內免罰的規定,回歸海關緝私條例改採定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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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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