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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案尚須經過行政院會決議、立法院三讀通過。

針對方案中,兩稅合一制度之非居住者股東(外資)調整部分,可參閱以下計算公式;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其獲配屬9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股利或盈餘總額中所含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部分之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
(1)98年12月31日以前:其金額不得超過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780號函釋規定之限額。抵繳稅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 10%)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2)99年1月1日以後:抵繳稅額及其上限的計算方式如下:
抵繳稅額=A×(B/C)×D
A=截至分配日前,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累積稅額,減除各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及各年度已分配予全體股東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後之餘額(「各年度已分配予全體股東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稅額/D,如D為0者,以1為準,按抵繳稅額公式計算該加徵稅額)。
B=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以營利事業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部分為限)。
C=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以營利事業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未分配部分為限)。
D=分配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東之持股比例。
抵繳稅額上限=(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


推動財政健全方案,注入經濟發展活水

財政健全對國家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近年來,面對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動劇烈,政府積極推動各項重大措施,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並同時推動財務精進措施。雖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赤字占GDP比率,從98年金融海嘯之高峰3.5%,業下降至103年預估之1.4%,惟面對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逐年攀升、少子化老年化之趨勢及氣候變遷引發巨災之風險,對社會福利、教育、國防及治災等政策規劃皆應未雨綢繆、及早因應,籌措充裕財源,以支應施政需求。

為蓄積財政能量,以利重大政策順利推動,財政部已擬訂「財政健全方案」報請行政院推動,行政院江院長於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施政報告中已明確指出將落實「財政健全方案」,為國家各項政務推動及發展注入活水。該方案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二部分,其中中央政府部分包括三大主軸,49項工作重點:
一、控制債務規模,不讓債限破表。
二、調整支出結構,檢討法律義務支出、各項年金改革及非法律義務支出,以減少資源重複投入及不經濟支出。
三、統籌各項資源多元籌措財源,分別從5個面向籌措:
1.積極提升公股事業經營效率
2.檢討民營化與釋股政策
3.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
4.全面推動資產活化
5.適時調整稅制,檢討不符國際趨勢及不合時宜之稅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由於財政健全方案涉及各相關部會,且在今年7月編製104年度預算時即將面對,有其急迫性,本方案於行政院討論時院長即指示,在支出調整部分將由行政院成立小組積極檢討;公股事業經營效率及釋股政策部分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其餘債務債限控管、資產活化及稅制調整等由財政部主辦,相關部會協助辦理。

至於各界關注之稅制調整部分,財政部特別強調它只是財政健全方案中五大財源籌措項目中之一項。財政部說明,稅制調整方案分短期及中長期二大部分,中長期如「研議改進不動產稅制度」等,將於未來適當時機研議,短期內則著重在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方案內容詳見附表。

財政部期盼各界支持「財政健全方案」,在相關部會共同努力及立法院的支持下,為我國各項政務推動及經濟發展注入活水,為全國人民創造更大福祉。

附件:財政健全方案架構圖(中央政府部分)、財政健全方案架構圖(地方政府部分)及短期稅制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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