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這部分的所得視為〝海外所得〞嗎??99年以前免稅,自今年起享有100萬的門檻??
這點也是很多人都誤解囉,請參考中區國稅局的查稅案例!我相信他是發生在99年以前。
如果還以為金額控制在六百萬以內就安全的話…我覺得,國稅局應當就此獲利部分,補徵乙丙丁三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才對!(稅率40%)
公司借用人頭帳戶,匯回匿報之國外銷貨收入,經查獲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利用第三地供應商,直接於境外進行銷貨之營業行為,雖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惟不能心存僥倖,以為未在帳上記載,即可達到避稅目的,小心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另依規定處罰。
該局最近針對財產鉅額異動之甲君進行查核,於調閱銀行往來資料後,發現甲君帳戶於93至97年間,有自香港(所以,我一再強調,香港開戶的目的何在?)A公司之大額美金匯入,該等資金匯入後,旋即轉存乙、丙、丁等3人於同一銀行之支票存款帳戶。經深入追查,甲君弟弟為臺灣B公司負責人,甲君為大股東,乙、丙、丁等3人均為B公司之員工,渠等帳戶轉存入之資金係用以支應其應付票據款項,而該票據之受款人,係屬與B公司同一業別原物料供應商之負責人,研判甲君帳戶於93至97年間,匯入折合新臺幣逾4億元之外匯款項,顯與B公司之營業活動有關。
經查核B公司營業型態,銷售之部分商品係於臺灣接受美、日等國外客戶訂貨後,藉由所設立之香港A控股公司名義,直接向越南之台商工廠進貨,再運往美、日等地,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未將此等交易貨款入帳,並以迂迴方式,透過公司股東及員工帳戶匯回海外銷貨收入,再以該等資金支付台商貨款。該局遂依法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補稅及罰鍰金額逾新臺幣4,300萬元。
該局提醒各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類此案件,倘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雖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所規定之營業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營業人仍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許OO)
逃漏稅爭議 國稅局:業者認知法規有誤
【中央社╱台北23日電】 2010.02.23 11:19 pm
四家平價服飾品牌逃漏稅爭議,GIORDANO等品牌辯駁與二房東關係是「買賣關係」,而不是國稅局認定「租賃關係」。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這是業者對法規認知有誤造成。
GIORDANO財務經理蕭靜芳昨天受訪時表示,4家平價連鎖服飾店根本沒有逃漏稅,因為店面二房東不能轉租,因此由二房東經營GIORDANO品牌,部分銷售人員由公司派駐店面輔助,與二房東的關係是「買賣關係」,而不是國稅局認定的「租賃關係」。
國稅局表示,HANG TEN等服飾店與合作店簽約設立門市,銷售其自有品牌產品,合作店僅提供門市場地,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的權限,一切營運皆由服飾店負責,經營主體為服飾店,由其銷售貨物給消費者並收取貨款,依規定應由服飾店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此外,國稅局解釋,服飾店使用店面所支付房東的代價,屬租金性質,是另一個交易事實,應另由收取租金者開立發票交付該服飾店。
國稅局表示,二項個別營業行為應分別依規定開立發票,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然而,服飾店把應收取的貨款與應給付的租金相互抵銷後,僅就差額開立發票,顯然將二個交易模式混同,造成短開發票致逃漏稅捐,實屬錯誤租稅規劃所致。
國稅局指出,這些案件在92年及93年查核補稅裁罰後,曾陸續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因HANGTEN等服飾店不服核定補稅裁罰,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即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9月駁回而告確定。
然而,國稅局表示,由於HANG TEN等服飾店仍不服駁回,並在98年12月申請重開行政程序遭否准,因而再次掀起本案欠稅爭議。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營業稅法對不同銷售型態有開立統一發票的明確規範,營業人應依交易事實、經營主體依不同階段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灣4大知名連鎖平價服飾HANG TEN、GIORDANO、bossini以及BaLeNo所屬的港商漢登、傑時、傑領、銀鯨公司,由於在台灣廣設門市,與國稅局在稅務認知上有差異,遭到國稅局認定逃漏營業稅,累計4家公司須補稅及罰鍰共新台幣5億2900多萬元。
此舉引發業者反彈,揚言退出台灣市場,並打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重開調查或爭取釋憲,維護權益。
【2010/02/2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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