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凱渥出面澄清,仍然應該由名模繳稅?
此項調整後,是否會影響凱渥的營業收入…換由凱渥補稅?
第1名模抗稅 贏面大增
更新日期:2010/10/22 04:11
專案組、鄭琪芳/台北報導
林志玲抗稅贏面大增!在本報點出林志玲92至94年的欠稅官司癥結點後,獲得立委及財政部關注,財政部長李述德昨日表示,經紀公司和模特兒的契約關係,雙方若是雇傭關係,就要按薪資所得課稅;若是合作夥伴,則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李述德談話 有利林志玲上訴
本報獨者爆料以及記者在研究了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內容後發現,凱渥記帳方式錯誤,導致主管機關與法院對林志玲的收入究竟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出現爭議,消息見報後,凱渥公司立即出面證實和林志玲是非雇傭關係,財政部長李述德最新的談話對林志玲的上訴非常有利。
林志玲的收入被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目前10.4萬元),不能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扣除45%,因而被要求補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林志玲應補稅684萬元,林志玲不服判決,表示寧做砲灰也要上訴。
立院通過相關提案 被視為林志玲條款
立院財委會昨通過提案,要求年底前訂定模特兒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讓模特兒的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將在年底前檢討,若有需要就訂定,此舉被外界視為「林志玲條款」。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模特兒的收入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視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的合約而定,若是「執行業務所得」,目前比照「表演人」的費用標準,可扣除45%,未來是調整或增訂費用標準,將會進行檢討。
摘錄:
林志玲漏稅免罰錢 判補682萬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0.10.07 02:55 pm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共819萬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宣判,林志玲遭罰鍰部分撤銷,至於漏報所得部分則遭法院判決駁回,換言之,林志玲雖然不用繳納136.5萬元的罰鍰,但仍應補稅68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雖然林志玲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百分之45 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收入是「薪資所得」,依法並無不當,應補繳稅款,至於罰鍰部分,則因林志玲並無漏報的故意,因此無須被罰。
【2010/10/07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林志玲稅務官司 國稅局追到底
更新日期:2010/09/24 02:39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第一名模林志玲與台北市國稅局的稅務官司,在2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最後開庭。該案主要是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短漏報92至94年度的綜所稅。如果國稅局勝訴的話,將會繼續追討95至98年度的綜所稅,估計後續還有數千萬元的稅務追查空間,該項稅務官司預計10月7日宣判。
林志玲昨日親自出庭,觀者如堵。林志玲92至94年度所申報的綜所稅,已經纏訟多年,主要爭議是林志玲與凱渥公司之間,究竟是聘僱關係還是合作關係,林志玲主張所有的秀約應是執行業務所得來源,因此可以扣除45%的成本,但是北市國稅局認為,從合約的情況看來,林志玲是受雇於凱渥經紀公司,只能扣除薪資所得扣除額7.5萬元。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前提,必須是本人有接攬業務能力,可是從林志玲與凱渥的合約中,所有表演都是凱渥進行接洽,林志玲只是配合。審查的稅官也指出,許多演出需要的成本費用,像化妝、服裝都是凱渥出錢,林志玲本身並無出資的相關資料,足以證明為執行業務所得費用。
據了解,北市國稅局開給林志玲的裁罰金額共計136.5萬元,需補稅金額682.5萬元,兩者共計819萬元,周賢洋說,對林志玲核課罰以0.2倍的補稅稅額,主要是因為這是屬於短漏報稅案,懲罰根據新的裁罰標準而來,而國稅局原本估算的漏報稅額為1,700萬元,是因兩者認定差異過大,才進行調整。
國稅局官員說,高等行政法院在10月7日如果宣判國稅局勝訴,國稅局將繼續針對林志玲95至98年度的綜所稅繼續追討應補稅額。稅官私下說,只要林志玲與凱渥之間的經紀約維持原貌,林志玲只要採執行業務所得方式申報綜所稅,就得補稅。
以下摘錄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09/24 04:11
主張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
據了解,林志玲年收入約7千萬,台北市國稅局認為她從92年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林志玲主張自己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費用後再來課稅。
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萬4千元扣除額,因此要求她補稅並處零點二倍罰鍰共約千萬元,林志玲提行政訴訟,要求免罰免補稅。
林志玲的律師團主張,凱渥公司並沒有給她任何教育訓練,林志玲的演出、交通、治裝等費用,都是必要成本,法官則不認同,法官表示,若林志玲的主張成立,那麼一般受薪階級,買書進修、坐車到南部開會,是不是也要列為成本,法官也說,林志玲把肖像權也列為成本,他無法接受。
摘錄:
稽徵法翻修 增訂林志玲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09.10.16 03:41 am
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刪除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罰鍰處分不用強制執行的規定,也就是未來民眾逃漏稅被罰,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至少要先繳納一半的罰鍰。
名模林志玲日前遭財政部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因為漏稅連同罰款要補繳上千萬元,為此林志玲提出行政救濟。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林志玲在行政救濟結果確認前,可以免繳罰鍰。
修正草案刪除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規定,未來修法通過後,類似林志玲這種案例,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也須先繳交應納數額的半數,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品,否則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被稱為是「林志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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