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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客戶涉及國內或國外政府與評稅有關之部分時,是否應保持中立的態度較佳?畢竟,協助隱藏或偽造都會觸法。

新聞內認為:未來將由政府提供國人出入境資料供金融機構研判?!我想機率不高;相反的,由美方提供申請者的台灣身份證字號交由國內金融機構配合提供,我認為這部分應該機率較高。

哪些屬於美國稅務居民?請參見美國IRS及美國公民與移民事務局之相關規定;

 

 

 

美盯雙國籍稅事 金融業頭大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3.04.19 03:13 am

為因應FATCA法案(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台美雙方正討論簽署跨政府合作協議(IGA),普華法律事務所副總周思齊昨(18)日表示,為確實掌握雙重國籍人士,美方應會在談判過程中,要求台灣政府或金融機構,設計或提高雙重國籍的辨認機制,可預見政府、金融機構未來的遵循負擔將會再提高。

金管會與財政部4月初共同宣布,已在行政院指示下與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組成「我國因應FATCA工作小組」,並已與美方財政部洽商多次,金融機構緊盯台美定案的協議內容。

周思齊表示,依照現行政府機關透露,台灣與美國簽署跨政府合作協議,很可能依循日本模式,也就是由台灣政府出面與美國政府洽談,台灣金融機構將客戶同意提供的帳戶資料,報送給美方;客戶不同意提供資料,則以帳戶總數與金額報送美方。

周思齊認為,目前財政部與金管會等單位,對跨政府合作協議的洽談進度完全不透露,而台美間並沒有租稅協定,因此必須在談判中簽屬一份租稅資訊交換文件。

但由於台灣不同於英國、愛爾蘭,承認雙重國籍存在,可預期我國政府與金融機構,將會被要求提高審查客戶是否有雙重國籍力道,負擔將再提高。

他舉例,假使有一位客戶到銀行開戶,已拿出台灣身分證,即便同時擁有美國綠卡,金融機構也沒有權限要求客戶揭露美籍身分。美方不太可能沒想到這點,認為談判過程中,要求台灣提高審查機制的機率相當高,例如由政府提供部分民眾出入境紀錄等。

FATCA法案主要課稅對象為美國稅務居民,即包含美國公民、持綠卡者與雙重國籍者。美國政府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必須主動調查與申報美國籍的帳戶資料,否則將針對美國來源所得扣繳30%懲罰性稅款。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4/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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