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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投資,企業主往往對公司帳戶內的資金無法自由提領,覺得無法適應。
而這些規定其法源均源自於1988年國務院所頒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其法條內容同時約束(含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摘錄重點如下
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僅有以上八項可以現今提領。法規內對所謂的合同核銷的操作也有清楚的說明。
*此法案尚無新版。
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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