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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大陸《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 上海高院頒佈;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當事人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案例曉宏是人事經理,而非一般勞工,法院判敗訴的理由也要看清楚。

 

 

人事經理不簽合同 離職高額索賠敗訴

(人民法院報 2011年7月12日)

 

在一家跨國公司,公司員工都簽了勞動合同,唯獨人事經理曉宏(化名)沒有簽。當公司提出與曉宏解除勞動合同時,曉宏卻以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索賠近百萬元。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駁回了曉宏的訴訟請求。

 

2008年2月,曉宏通過獵頭進入一家跨國家具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雇傭期限至2011年2月。根據協議約定,曉宏的勞動報酬為稅前年薪人民幣45萬元,公司每年分12個月平均支付。

 

2009年7月,休完產假本該回單位上班的曉宏收到了公司發給她的電子郵件,被告知單位已單方面解除了與其的勞動關係。對此,曉宏並不認可,她始終認為與公司的勞動關係還沒有解除。

 

在與公司多次交涉後,曉宏將公司告上法庭。曉宏稱,自己曾向公司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並向總部請示如何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沒有簽,而僅僅是通過口頭和電子郵件的形式約定勞動報酬的事宜。因此,公司應該支付自2008年2月至實際簽訂勞動合同日止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

 

庭審中,家具公司稱解除與曉宏的勞動關係是因為其在哺乳期結束後反復提交病假,公司認為病假是虛假的,故解除了勞動關係。公司還表示雙方之間有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曉宏是在以擔任人事總監的便利向公司索取巨額賠償。

 

家具公司稱,曉宏應聘時由於當時公司的營業執照尚未取得,所以曉宏通過電子郵件形式與英國公司總部的全球人事總監簽訂了一份《雇傭協議》,協議中,雙方對勞動關係的具體權利義務均有明確約定,且此後有關約定均已得到全面、忠實的實際履行,因此這份協議應當視為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交給曉宏,曉宏也曾在年度考評時彙報稱已完成任務,因此公司有理由相信包括曉宏在內的所有員工均已簽署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曉宏作為家具公司享有高薪的人事經理,其主要工作就是負責單位的人事管理,而與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更是人事經理的主要職責。曉宏理應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其中也當然包括其自己勞動合同的簽訂。家具公司也有理由相信,公司內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均已簽訂,因此公司並無不與曉宏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惡意。據此,法院對曉宏提出的雙倍工資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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