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S,澳洲,英國合作出擊防止境外逃漏稅
2013/5/9
美國IRS、澳洲、英國今天共同聲明合作計畫,對於在全球立法管轄區內以居民身分持有資產的一些信託或公司,其稅務資料將會在三國間共享。
三國各自可獲得大量的資料,揭露了在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庫克群島等地廣泛設立的實體。這些資料不僅揭露這些實體的所有權人身分,也揭露了協助設立登記的顧問業者。
IRS,澳洲,英國合作出擊防止境外逃漏稅
2013/5/9
美國IRS、澳洲、英國今天共同聲明合作計畫,對於在全球立法管轄區內以居民身分持有資產的一些信託或公司,其稅務資料將會在三國間共享。
三國各自可獲得大量的資料,揭露了在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庫克群島等地廣泛設立的實體。這些資料不僅揭露這些實體的所有權人身分,也揭露了協助設立登記的顧問業者。
1、央行發聲明稿澄清;
新聞發布第138號(本(9)日某報報導「台商抱著OBU資金大逃亡」,查與事實不符,特澄清說明如下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2年7月9日發布
(102)新聞發布第138號
G8聲明:各國政府必須合作,把跨國企業避稅的漏洞堵住。
我認為僅有宣誓效果。
1. 跨國企業『應該』向稅務機關報告,他們在什麼地方繳了什麼稅。母公司當地稅務機關無法就母公司財務報表上查得子公司納稅金額嗎?需要跨國平台來揭露?
2. 蘋果電腦有逃漏稅嗎?英國首相卡麥隆:我沒說你們不合法,但我要說這很不道德。
這則新聞標題容易引起誤解;英國海外屬地與領地並未因此項協議,開始向註冊公司課稅、或改變申設公司方式、不再對公司資料保密…等。
「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多邊公約」旨在〝提供企業持股狀況與股權受益人等資訊〞。
英國政府為英國、歐盟、美國或台灣政府發聲?或為租稅正義發聲?
說穿了這個公約,類似一個「雙邊租稅協定」。在此基礎上,透過「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多邊公約」通報〝企業持股狀況〞讓該國得以據此課稅。
對境外公司的結束,一般多採用〝不繳年費〞的方式進行,但是若希望法律效力完備,境外公司同樣可進行註銷或清算程序。
此則公告於五月十日刊登在聯合報,採取這麼大動作,我們應該有機會觀察它的後續消息。
坊間操作香港公司常見以下幾點問題:
1.對香港「地域來源徵稅原則」(海外所得免稅)有誤解;香港公司有所得即應申報,由香港稅務局核定是否免稅!請參見香港稅務局對「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2.香港公司無須編制報表;根據稅務條例,有限公司必須每年呈報利得稅表。在實務上,稅務局接受一些沒有營業或經營虧損的公司暫緩每年呈報利得稅表。然而,稅務局對這些公司會進行定期審查公司的稅務狀況,發出利得稅報稅表。稅局通常會給予公司收到利得稅報稅表當天起計1個月内交回報稅表和已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不能延期。因此,我們建議香港公司應每年編制報表並經由香港會計師辦理查核。
3.以不繳年費來結束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的結束僅有辦理清算一途。未按時繳納商業登記證規費、未做週年申報,目前均由公司註冊處轉香港法院辦理執行,對董事進行起訴。
常聽銀行行員跟客戶說,香港帳戶受香港法律所保護,不會提供給台灣政府;甚至有說法:要開立外資銀行的香港帳戶即不受台灣所能調閱;
是這樣嗎?
請參見香港金融管理局針對所謂的〝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之回覆;
〝據本局了解,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意思是,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及自願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新目的是指在收集該個人資料時,會將該資料使用於的
此次修正;
1.所得稅法第八條關於個人所得之頁面編排;
2.關於坊間認為將來政府會普查OBU帳戶的聯絡地址,新增此部分個人看法。
剷除避稅天堂 歐盟5國動起來
【聯合報╱編譯任中原/報導】2013.04.12 03:05 am
繼塞浦路斯銀行業崩解,國際媒體揭發全球各大「避稅天堂」銀行帳戶的機密資料,盧森堡同意於二○一五年公布銀行存款資訊後,法國總統歐蘭德也於十日宣布設立特別檢察官查緝貪腐及逃稅,並誓言將「歐洲及全世界」的避稅天堂連根拔除。
此消息由〝新聞記者國際聯盟 ICIJ〞所揭露,目前沒有管道能夠確認所揭露的事情是否為真!
所揭露的當事人若否認,旁人無法確認報載之境外公司是否存在。以下僅附上agent Trustnet官網聲明。
內容整理如下:
1.所揭露的資料中,牽涉各註冊地區含信託公司資料;非單一註冊地區;
有鑑於對近期行政院修正所得稅法43條之3、4,將會對境外公司操作帶來影響。其層面、對象、影響時間及因應方式均有必要釐清。
坊間多認為OBU盈餘屬〝境外所得〞、匯入時有海外所得一百萬免稅門檻,因此才會對此次的修法產生疑惑;可參閱:OBU盈餘匯入款 原則屬境內所得【100.04經濟日報】http://www.obu.com.tw/02-20110421.php
此次修法相關內容、影響與因應方式,內容請自行參閱 http://www.obu.com.tw/news_02_20130329.php
相關內容如有需要可提供到府說明。(非客戶需收費)。
補充今日外電最新訊息!
國人普遍在國內OBU或香港開立離岸帳戶,與歐美人士普遍在離岸金融中心開戶(ex:賽普勒斯、BVI、開曼、盧森堡等)情況有所不同。
塞國紓困過關 恐拿人民錢還債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受國際《2012年相互法律協助 (稅務事項) 法》(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ax Matters) (Amendment) Act 2012)要求需配合訂明企業最少保存五年的〝會計紀錄〞及相關文件;並以書面通知註冊代理人有關紀錄及相關文件存放位置。爾後若保存地點有所變更,必須在14天內以書面通知註冊代理人。
*按「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界定〝會計紀錄〞的意思為“所有用於擬備稅務申報的相關文件及簿冊,以及所有財務報表,包括總帳、明細帳、銷售單及發票”
*根據《商業公司法》(IBC)第98條,公司違反記錄備存要求即屬違法可被罰款美金10,000元。
坊間有此一說;境外公司在香港開戶既可代表實際管理處所在香港?!
也就是說,當稅務機關稽查到境外公司A匯入資金給某甲,稽徵機關以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要求對某甲以〝境內所得〞課稅並罰金時,某甲可以主張;我的帳戶開在香港,所以實際管理處所不在台灣!
真的是這樣嗎?
海外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A君出資成立B境外公司,該公司再轉投資大陸成立C公司,當C公司賺錢把盈餘分配給B公司,而B公司再將盈餘分配予股東A君,請問該筆所得是否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所稱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呢?
該局說明,所謂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故該股東獲配境外B公司之盈餘應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所稱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後,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公司借用人頭帳戶,匯回匿報之國外銷貨收入,經查獲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利用第三地供應商,直接於境外進行銷貨之營業行為,雖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惟不能心存僥倖,以為未在帳上記載,即可達到避稅目的,小心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另依規定處罰。
該局最近針對財產鉅額異動之甲君進行查核,於調閱銀行往來資料後,發現甲君帳戶於93至97年間,有自香港A公司之大額美金匯入,該等資金匯入後,旋即轉存乙、丙、丁等3人於同一銀行之支票存款帳戶。經深入追查,甲君弟弟為臺灣B公司負責人,甲君為大股東,乙、丙、丁等3人均為B公司之員工,渠等帳戶轉存入之資金係用以支應其應付票據款項,而該票據之受款人,係屬與B公司同一業別原物料供應商之負責人,研判甲君帳戶於93至97年間,匯入折合新臺幣逾4億元之外匯款項,顯與B公司之營業活動有關。
20. In the tax area, we welcome the OECD report on addressing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and acknowledge that an important part of fiscal sustainability is securing our revenue bases. We are determined to develop measures to address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take necessary collective actions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comprehensive action plan the OECD will present to us in July. We strongly encourage all jurisdictions to sign the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We encourage the 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to continue to make rapid progress in assessing and monitoring on a continuous bas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progress report by April 2013. We reiterate our commitment to extending the practice of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s appropriate, and commend the progress made recently in this area. We support the OECD analysis for multilateral implementation in that domain.
在稅賦部分,我們欣然接受OECD有關於處理稅基侵蝕與獲利轉移問題,以及對於鞏固稅基是財政支撐要素的認知等相關報告內容。我們已決定要研擬措施來處理稅基侵蝕與獲利轉移問題,採取必要措施要期盼OECD於7月提出全面性的行動計畫。我們強烈鼓勵所有管轄國簽屬共同協助行政公約。我們鼓勵資訊交換透明化全球論壇來繼續加快進行監控,也期待2013年4月的進度報告。我們重申對擴展自動交換資訊的使命,並酌情實踐承諾。我們支持OECD多邊執行的分析。
21. We reiterate our commitments and encourage the FATF to continue to pursue all its objectives, and notably to continue identifying and monitoring high-risk jurisdictions with strategic Anti-Money Laundering/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AML/CFT) deficiencies. We look forward to the completion in 2013 of the revision of the FATF assessment process and support ongoing FATF work, including on identification of beneficial owners of corporate veh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