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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99年12月29日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第12條(存款保險標的)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
一、可轉讓定期存單。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三、中央銀行之存款。
四、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香港:

香港存款保障計畫

保障範圍 存保計劃保障你存放於在香港屬計劃成員的銀行的合資格存款。倘你存放合資格存款的銀行倒閉,你可獲最高達五十萬港元的補償。

以任何貨幣為單位的合資格存款均受保障。合資格存款包括所有常見的存款,如往來帳戶、儲蓄帳戶、用作抵押的存款及年期不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然而,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結構性存款(如股票掛鈎及外幣掛鈎存款)、不記名票據(如不記名存款證)及海外存款均不受存保計劃保障。如銀行提供的產品不受存保計劃保障,銀行將會預先給你通知。

存款以外的金融產品不受存保計劃保障。例如,常見的投資產品如債券、股票、窩輪、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及保險單均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由若干類別存款人持有的存款不受存保計劃保障。該等存款人包括銀行與存保計劃成員有關連的人士,如其關連公司及高級管理層。

總的來說,下列存款類別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結構性存款
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
以計劃成員的資產作為償還存款的保證的存款
不記名票據
海外存款
為外匯基金帳戶持有的存款
豁除人士持有的存款
存款以外的金融產品

保障對象:
問39.公司客戶是否受存保計劃保障?
答39.是。個人及公司客戶均受存保計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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