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對近期行政院修正所得稅法43條之3、4,將會對境外公司操作帶來影響。其層面、對象、影響時間及因應方式均有必要釐清。
坊間多認為OBU盈餘屬〝境外所得〞、匯入時有海外所得一百萬免稅門檻,因此才會對此次的修法產生疑惑;可參閱:OBU盈餘匯入款 原則屬境內所得【100.04經濟日報】http://www.obu.com.tw/02-20110421.php
此次修法相關內容、影響與因應方式,內容請自行參閱 http://www.obu.com.tw/news_02_20130329.php
相關內容如有需要可提供到府說明。(非客戶需收費)。
*建構因應方式的前提是在;台灣稅務機關〝可以〞調閱香港帳戶的資料!
*如有疏漏,還請不吝指教!
反避稅條款 反制紙上公司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3.03.29 07:20 am
為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國的紙上公司規避在台納稅義務,行政院已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納入「反避稅條款」,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預定4月1日展開審查,本會期若順利完成修法,「反避稅條款」將自2015年正式啟動。
此次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兩大目的,除配合我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外,也一併納入「反避稅條款」,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及海外「紙上公司」避稅。
財政部指出,修正草案中設計的反避稅條款,將自2015年起適用。包括自2015年開始,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何在決定。即若實際管理處所是在台灣,就要視為國內企業,並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
修正草案同時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Foreign Corporation,CFC)課稅制度,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不匯回國內以規避納稅的管道。依據修正規定,受控外國公司的分配利潤,未來也要計入母公司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藉此導正跨國企業一旦錢留海外,國庫即無稅可課的怪象。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當子公司實際分配盈餘時,台灣母公司才須計入投資收益。舉例來說,當大陸子公司盈餘分配及馬來西亞子公司給付利息時,母公司可將其保留在CFC的盈餘內,只要CFC不分配或選擇適當時機分配,台灣母公司即可延遲認列該筆收益。
財政部指出,反避稅措施訂立目的,在避免企業將盈餘實現在租稅庇護所的國外關係企業,並藉盈餘保留方式,規避我國所得稅負,一旦法案通過,勢必對企業產生衝擊。財政部說,為便於企業調整投資結構,反避稅措施訂有日出條款,即使本會期通過修法案,生效年度仍為2015年。
【2013/03/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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