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或銀行的朋友常問?大陸公司的登記資料如何查詢?有沒有類似台灣「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以查?

少數地區曾有推展各自的平台,不過內容貧乏、格式也不統一。自今年三月大陸公司法修正實施後,大陸公司資料(含內、外資)都可以透過各縣市工商局網站進入查詢;請參閱附檔操作說明。

1、首先要弄清楚行政區劃,譬如昆山要查蘇州市工商局;
2、以簡體中文輸入所要查詢的公司名稱,最好能加上行業屬性,我曾遇過公司名稱正確但是未填寫行業屬性,結果顯示查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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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摘錄實施規定、金管會新聞稿及央行新聞稿;
2、借新台幣還新台幣
3、授信用途,限於參與國內經濟活動;可投資房地產;
4、透過OBU提供擔保,由國內金融機構提供新台幣授信投資不動產。詢問借款後如何還款?因為OBU無法開立台幣帳戶,所以承辦人回答此部分為央行與借款銀行的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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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在大陸依法成立之外資企業,無論透過自然人、法人、第三地公司投資大陸,子公司的稅後盈餘依法均可匯出至境外投資方(自然人、法人、第三地公司)。
所以,台商在大陸所遭遇到資金無法匯出,十之八九都是未依規定納稅之所得且資金存放在個人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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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本月17日發佈「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旨供銀行在辦理不動產貸款時可供研判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

1、此次修正主要意義在於釐清自用住宅以「一人一宅」(非一生一宅)為原則。針對自用住宅賣舊換新、農舍、修繕貸款、循環動用額度等常見情形作一釐清。

2、並未追溯。金管會於100年4月21日界定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權數時,即律定銀行自當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應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100%)。非自用住宅風險權數並未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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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報載新聞要點如下;

1、透過模里西斯境外公司收賄15億元。以這樣的操作架構來看,OBU帳戶僅僅幫忙節省一點孳息稅金;

2、相關金融機構缺失部分:陳嫌透過多個人頭帳戶大量提領現金,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是否有依照洗錢防制法研判事由並通報主管機關?報載陳嫌有意透過銀行行員洗錢到國外,若為真,行員即違反規定;

3、主張現金來源是出售土地所得,必須舉證土地交易登記與交易金額必須要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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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由前行政院長陳沖先生所撰寫的文章,把FATCA的來由與影響介紹的很清楚,值得一讀。 至於台美間是否能趁此機會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我想,除了兩國間的意願之外,(民意)代表也是關鍵。

是否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與國內稅務機關是否能掌握美方當地所得資料,至關重要。延伸閱讀:海外所得應於所得實現當年度申報 http://obu.com.tw/news_04_2014071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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