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由前行政院長陳沖先生所撰寫的文章,把FATCA的來由與影響介紹的很清楚,值得一讀。 至於台美間是否能趁此機會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我想,除了兩國間的意願之外,(民意)代表也是關鍵。

是否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與國內稅務機關是否能掌握美方當地所得資料,至關重要。延伸閱讀:海外所得應於所得實現當年度申報 http://obu.com.tw/news_04_20140715.php



 

名家縱論/陳冲:不妨利用肥咖法自肥
【聯合報╱陳冲】2014.07.20 01:55 am

觀察世界各國有關肥咖法案的報導及因應,看來沒有比台灣對FATCA更傳神易懂的翻譯。多數國家是直接稱「FATCA」,即使是大陸,相同 使用中文,但因為沒有台語「咖」的觀念,也只能僵硬譯為「美國海外帳戶納稅合規法」,力求符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原義,讀來就欠那一點味道。

肥咖法威力無窮,自二○一○年立法以來,看得出來,各國不滿卻又無奈;隨施行日的逼近,也無從抗拒(經展延二次,已於本年七月一日實施)。 前些日子在日內瓦一場財富研討會上,一位瑞士律師提到目前伊拉克情勢美國無計可施時,語出驚人表示:索性對聖戰士投下FATCA炸彈(drop FATCA on them),語雖低俗,但也道出循規者對美國的無奈,以及美國對蠻幹者的無奈。

過去數年,各國政府對老美此一空前強勢的立法多在觀望。繼而在冗長的談判過程中,也因超乎彼此的經驗,進度一再拖延。其實在美 國,FATCA的立法過程也沒有引發太多的注意與辯論,主要是因為二○一○年時,因應全球金融海嘯,美國國會通過促進就業的HIRE法(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其中涉及不少就業補貼,為取得相對財源,乃針對美國人民海外避稅的行為提出FATCA,正因係配合性彌補財源的措施,所以可以不用大腦(no- brainer),等到法律通過,大夥回過神來,才發現此法律的執行相當複雜,又涉及治外法權的問題。

不僅美國國稅局(IRS)準備不及,世界各國也都人仰馬翻,全球八千家金融機構的遵循成本更是難以估計。由於在立法期間並未做成本效益分 析,依據事後各相關團體的評估,全球的遵循成本最高可達百億美元(人力不算),但美國因此可增加的稅收約僅八億,「美國收薄禮、全球買大單」。更諷刺的 是,早期曾是許多外國人趨之若騖的美國公民權,自立法後竟成雞肋。放棄公民權的案件激增,依據經濟學人雜誌最新報導,二○一三年申請拋棄美國國籍者達二九 九九人,是四年前的五倍;二○一四年第一季申請案件已逾千件,而二○一二年同一時期只有一八九件。

上個月遇到大陸金融界人士,談到肥咖,彼脫口而出「Imperialism 」一詞,好久沒聽到共產黨稱「美帝」,倒也新鮮。我則回應另有一字「Hegemonism」也可參考,此君大笑。

記得曾任美國證交所副總裁、現為伽利略投資銀行執行長的George Ugeux,因其擁有比利時及美國雙重國籍,即率直地以bullying and selfish抨擊美國政府(自私兼又霸凌)。U君的說法,也不全然是意氣用事,美國因本身財政短缺,查稅無「步」,遂以本身國內法,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 IRS提報「美國人」所開帳戶的資料,如未配合,則該等機構在美國的營收一律課以卅%的懲罰性稅捐。

這種手段顯然侵害其他國家的主權、管轄及資訊保護的法律,也吃定世界各銀行必然在美國有業務上的往來,無法抗拒,U君的用詞其實相當精確。 而且何謂「美國人」(U.S. person)定義也不甚清楚,其中除美國公民外(美國海外僑民七百萬人,其中不乏雙重國籍不易辨認者),尚包括合法居留者(綠卡亦在其中),甚至包括與 美國有經濟關係的非美籍人士(例如:每年在美國居住相當期間者),增加不少作業困擾。所以加拿大以往常到美國過冬避寒、所謂snow birds人士,也遭池魚之殃。

也因為涵蓋範圍廣,全世界八十國七七○○家金融機構,甚至包括美國本身,也不完全清楚,其中又有數量龐大的報表、千奇百怪的狀況,難怪經濟 學人戲稱真正得利者是律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甚至房地產業、藝術品行業、珠寶業,也會因「美國人」將財產轉化為「非金錢」狀態而受惠。

面對此種bullying行為,世界各國會由抗拒、排斥轉而協商、配合簽訂不同形式的IGA(政府間協議),多少因為防制逃稅是各國共同應 盡的責任,有點道德基礎;而且如屬模式一的IGA,還可以與美國交換本國人的租稅資訊,對鞏固本身的稅基稅源不無幫助。我國金管會於六月廿四日宣布已完成 與美國的安排,並且採模式二由金融機構直接提供資料予IRS,如果客戶不同意提供,則由金融機構統一向金管會提報。

美國的FATCA也許是霸權條款,但是包括G-7在內全球八十國,除呼籲美國改採屬地主義聊表抗議外,也都與美國完成IGA,因此台灣應該無力也不必過於「民族主義」去表達義和團精神。但採取由金管會出面以模式二方式簽訂IGA,似有待商榷。

或許有部會首長表示日本亦採模式二,但勿忘日本與美國已有TIEA,實際執行效果與模式一無差,而且絕大多數國家係採模式一。建議我國下一 階段應由稅務機關出面,無論是與美國簽署TIEA/DTC或改以模式一方式簽訂IGA,才能壯大國際共同打擊逃稅的形象。另一方面財政部如能乘機爭取參與 OECD所倡議的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利用國際上多邊平台,充實本身稅源,兼又在國際舞台露臉,才是平時主張租稅外交的氣度。不要只在情感上當肥咖可憐的受害者,應努力躋身 肥咖法的受益行列,既已失之東隅,總要收之桑榆吧!(註:OECD公約歡迎非會員國參與)(作者為總統府資政、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2014/07/2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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