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這則新聞,劉芳榮先生分析了將大陸地區不動產抵押給國內銀行,實務操作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將大陸地區不動產抵押給境外(涉及處分後的資金匯出)金融機構(特許執照)較有難度,但是,若大陸台商於大陸交易過程中,請對方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操作上沒有問題;
辦理過程中,如遇承辦機關以境外自然人或境外法人在大陸當地不具登記資格為由;僅需要申請海基、海協會公認證,即可取得兩岸官方均承認的資格證明。

常見大陸抵押設定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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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3年10月1日起三年內試行。並經大陸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授權,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採〝負面表列〞管理,除了清單上另有規定外,均加以開放;相關部門角色由事前審核轉為備案,事中、事後加以監管。

2、自貿試驗區將按照〝一線徹底放開,二線高效管住〞的原則,允許企業貨物〝先入區、再申報〞。符合國際慣例的貨物均暢通無阻,不存在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

3、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讓實驗區境內、外投資手續與借款成本,均有望大幅降低。在試驗區內,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等。

4、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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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台灣與馬來西亞(含納閩經濟特區)早在1996年即已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這麼多年來,也沒聽說設立納閩OBU會被查稅的。

 

我與大馬納閩島 簽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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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參加了本月初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兩岸租稅協議對台商之機會與挑戰」研討會,會中請到了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宋司長全程參與;

 

以下將常見對兩岸簽訂租稅協議之誤解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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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for Account Oopening in Taiwan Stock Market

我們可以協助外資(外國人或外國法人)投資台灣股票市場股票,服務項目包含;

1. 準備文件向台灣大使館、海外辦事處與外交部申請公認證:對象包含境外外國人與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2. 指定保管銀行為國內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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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銀行內部消息;

因應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要求,自下月 10/1起將對公司開戶(含境外公司)有新的審查規定;
近期若有意開戶,最好在9/20之前完成送件,我們將在9/21暫停協助開戶服務,待新規定頒佈後,再行安排。

*據研判新規定應該與防洗錢(逃稅)、FATCA 兩項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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