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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參加了本月初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兩岸租稅協議對台商之機會與挑戰」研討會,會中請到了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宋司長全程參與;

 

以下將常見對兩岸簽訂租稅協議之誤解做說明;

 

1、簽訂租稅協議後,會不會一隻牛剝二次皮?

 

簽訂租稅協議的目的在於減免台商赴大陸投資的租稅成本。自應簽訂後的租稅負擔較輕,若企業計算後認為採租稅協議之租稅負擔較重,不申請採用即可。

 

爰於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依我國稅法規定應予課徵所得稅者,得依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負,至其依我國稅法規定課徵之稅額較所得稅協定為輕者,自可不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

 

2、依據租稅協議進行資訊交換,會不會使課稅資料外洩?

 

我國目前已生效的25個租稅協定均訂有資訊交換條文,其中尚不乏臺商及僑民人數眾多的國家,例如:新加坡、印尼、越南、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在實務上,他方締約國依租稅協定要求資訊交換案件,近7年來僅有18個具體個案,其中僅有13件依要求進行資訊交換,其餘案件經審查後拒絕或請對方國再補充完備資訊。在上開國家合法納稅的臺商,並無課稅資料外洩疑慮,反而享有租稅協定提供的減免稅利益或因租稅協定受到政府的保障。

 

3、簽訂租稅鞋議會不會讓大陸台商營運情況一清二楚?以租稅協議適用範圍、申請方式來看,稅務機關無從得知大陸台商營運情況。

 

簽訂後預計納入的適用範圍有以下五大類;

 

*營業利潤。海運及空運收入。投資所得及財產收益 ( 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收益 )。個人勞務所得(執行業務、受僱勞務、董事報酬、表演人及運動員、養老金、公共服務、學生)。其他所得。

 

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4、簽訂租稅協議後,在大陸所繳納的所得稅在臺灣可以減免嗎?

 

簽訂租稅協議後,整體租稅成本會下降沒錯,但是,不是抵企業所得稅(25%)而是減免潤匯出時大陸地區的就源扣繳稅率(10%)。可參見以下財政部針對租稅協定提供的案例;

 

案例:我國甲公司投資A國取得乙公司股利

 

未簽訂租稅協定:

我國甲公司投資於A國乙公司,取得乙公司分配的1,000萬元股利(新臺幣,以下同)。依據A國所得稅法規定,非居住者取得該國股利適用的扣繳率為25%,因此,我國甲公司取得乙公司1,000萬元股利,須就源扣繳250萬元。次年甲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繳納所得稅,惟甲公司股利已於A國繳納25%扣繳稅額,超過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因此甲公司投資A國乙公司取得的股利,不需再繳納額外稅款。總計甲公司投資A國乙公司取得股利的總稅負為250萬元(=A國250萬元+我國0元)。

 

簽訂租稅協定:

假如我國與A國政府簽有租稅協定,雙方協議股利上限稅率為10%。因此,我國甲公司取得A國乙公司1,000萬元股利時,就源扣繳稅額將由250萬元降為100萬元。次年甲公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應納稅額170萬元,惟甲公司已於A國按10%扣繳率繳納100萬元稅額,則甲公司僅需補繳差額稅額70萬元。總計甲公司投資A國乙公司取得股利的總稅負為170萬元(=A國100萬元+我國70萬元)。

 

5、若您預期兩岸租稅協議遲早會簽訂、且評估後對將納入之適用範圍對企業有利。應先檢視赴大陸投資是否均已完成投審會申報?且經申報核准之金額是否與大陸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相符?若未申報或與實收資本額有差異,可提早著手辦理補申報;赴大陸投資補辦理申報、繳納罰金、重新報備申請核准,整個程序約三個月左右,在今年度內可完成。

 

6、兩岸租稅協議如何消除兩岸間雙重課稅?簡單說,以往台商在大陸遭調整移轉定價,只能依照大陸稅局的主張補稅;若簽訂協議後,台灣方面的稅務機關就可以依照協議,爭取課稅權。肥水不全落外人田。

 

目前兩岸各依其法律規定行使課稅權,雖均採單方面消除雙重課稅措施,惟雙方課稅規定有所差異,致仍有雙重課稅問題;另由於雙方稽徵機關均積極查核關係企業移轉訂價避稅案件,亦增加臺商面臨雙重課稅之風險。兩岸簽署租稅協議提供相對應調整及相互協議機制,可消除雙重課稅。

 

7、以上相關資料來自於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總說明。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後,以簽訂內容為準。

 

 

 

兩岸租稅協議 台商擁4優勢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3.09.05 02:52 am

 

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台商將享有四大優勢。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合夥人段士良昨(4)日表示,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後,有助於解決台商雙重課稅問題;股利、權利金等匯回台灣可享優惠稅率;也可提高企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協助股東節稅。

 

此外,立院修法中的反避稅條款有關受控外國公司法(CFC)與居民企業(PEM),通過後也可望適用租稅協議。舉例來說,台商的第三地子公司,可能因為台灣稅局認定為居民企業,將同樣適用租稅協議。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日舉辦「兩岸租稅協議對台商之機會與挑戰」研討會,討論如何運用兩岸租稅協議,完善公司的稅務規劃,並避免雙重課稅風險。

 

段士良指出,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後,兩岸稅務機關可研商包含課稅權的劃分,已繳納稅額的回國扣抵、稅務資訊交換、協商程序等。他表示,從香港、澳門經驗來看,簽訂兩岸租稅協議後,包含台商在大陸的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收入,匯回台灣的扣繳稅率有望降低。

 

此外,跨國集團經營時,各國稅務機關會查核企業,是否有利用關係企業避稅的移轉訂價行為,如有問題可調整課稅,但卻容易形成超徵的雙重課稅問題。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徐麗珍說,租稅協議簽訂後,台灣稅局增加企業的移轉訂價課稅額時,可協調要求大陸方面減少。

 

徐麗珍並說,企業也可申請雙邊的預先訂價協議 (Bi-lateral 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讓兩岸稅局先審查認可企業的交易訂價原則、計算方法,減少稅負的不確定性與風險。

 

段士良表示,對國內企業與投資人來說,租稅協議也可提高股東可扣抵稅額的額度。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9/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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