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台商大陸投資企業〝將〞配合做政策性搬遷,除搬遷過程中龐雜的事項外,尚需要特別注意搬遷所得的稅負規劃。(已進行的案子,能規劃的空間較小)

原國稅函[2009]118號 已作廢。概括來說,舊法的精神在〝補償〞,而新法的精神在〝所得〞。

實務上,因為近年來大陸地價高漲,若企業遭政策性搬遷,大多不在原地再投資、結束經營或是轉投資其他地區,若無適當規劃,取得之搬遷所得依法將會被課徵;所得稅25%、兩次的預提稅 2 x 10%(2 x 20%),因為補償金數額高,繳納的稅金將會是一筆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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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月十六日詢問香港金管局是否會頒佈FATCA相關作業規定;
香港金管局已於十九日頒佈相關指引如下;

目前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各認可機構自行律定客戶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再次提醒: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豁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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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於今年六月發佈指引給所屬金融機構,並再次強調不得提供或協助客戶進行逃稅活動,或故意對客戶的非法逃稅活動不予理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機構的認可準則:

制定認可機構的認可準則,是為了確保只有符合適當條件的機構才可接受公眾人士的存款。這些準則清楚列載於《銀行業條例》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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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FATCA實施,自2012年2月我就建議;若有設立美國德拉瓦或內華達州公司,應該辦理註銷清算並關閉銀行帳戶!

而坊間大多建議客戶以不繳年費、設立新境外公司的方式因應;

若採用此種方式,當銀行要求填具以下表格時…能不填?不管?不理?不論採哪一種,最後資料都會先經過政府(希望有誠實納稅),再遞交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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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中;為配合美國FATCA法案(俗稱肥咖條款),開曼與美國政府日前已簽署跨政府協議,美方將可確實掌握美籍投資人、股東投資開曼註冊基金公司或投資公司的資訊,也可能引發註冊開曼的金融機構出走潮…意思是,因為開曼已經與美國就FATCA簽署相關資訊交換協議,所以,台商若具有美籍身份且擔任開曼公司股東董事者,要〝開始〞規劃?

稅務規劃要時間、架構調整要時間、〝合規〞更要時間。

當美國釋放出將實施FATCA、當其他國家從抗拒到配合、當瑞士與美國就FATCA達成協議…各租稅天堂在此議題與美國妥協只是時間的早晚。是不是該想想下一步?

註冊開曼公司一般用來做集團控股,規劃海外上市或來台上市、註冊私募基金、規劃私人財產信託等,若因為這則新聞才開始規劃移轉,會不會已經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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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這篇新聞稿內容很完整,若公司或個人持有國內公司股權,值得留意。

未上市櫃股票買賣常見之疏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每年*Ⅰ均會針對未上市公司股票移轉情形選案檢查。而未上市櫃(非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買賣並不像上市櫃公司股票由證券商辦理,因此歸納出公司及個人股東常見之疏失如下:

一、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確已依規定簽證發行*Ⅱ者,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個人所得稅率最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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