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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月十六日詢問香港金管局是否會頒佈FATCA相關作業規定;
香港金管局已於十九日頒佈相關指引如下;

目前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各認可機構自行律定客戶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再次提醒: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豁免條文

條: 58 罪行等18 of 2012 01/10/2012
(1) 為─
(a) 罪行的防止或偵測;
(b) 犯罪者的拘捕、檢控或拘留;
(c) 任何稅項的評定或收取;
(d) 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的防止、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
(e) 防止或排除因─
(i) 任何人輕率的業務經營手法或活動;或
(ii) 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而引致的重大經濟損失;
(f) 確定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品格或活動是否相當可能對以下事情有重大不利影響─
(i) 由該資料使用者執行法定職能所關乎的事情;或
(ii) 與本段憑藉第(3)款而適用的職能的執行有關的事情;或
(g) 本段憑藉第(3)款而適用的職能的執行,

不得透過香港帳戶逃稅 一文中,特別提醒香港金管局對此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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