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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非海外所得。

2、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限於投資收益,源自於大陸地區均屬於:

 

*案例: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間因接受外國公司及臺灣企業共同委託,前往大陸地區協助有關民事賠償訴訟業務,如訴狀擬稿審閱、陪同原告出庭等,因甲君在臺灣及大陸地區皆有提供訴訟代理勞務,惟不諳相關稅法規定,以為本身未取得大陸地區律師資格,所收取大陸地區來源之報酬490餘萬元係屬海外所得(小於600萬未申報),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依前揭規定認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核定其漏報所得額370餘萬元,除補綜合所得稅110餘萬元外,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3、已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可以扣抵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經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台商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申報繳稅

 

有關兩岸的經貿議題仍一直是民眾關注的焦點,兩岸租稅也因開放交流而益顯重要,例如台商有大陸地區所得時,應如何報稅?又該提供那些證明文件?這些問題與民眾切身相關。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則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除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經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外,還必須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才能獲准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任職於台灣某公司,於102年度公司將甲君外派到中國大陸子公司擔任主管,102年度甲君綜合所得淨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410,000元)1,85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元(A),減除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綜合所得淨額為440,000元,應納稅額22,000元(B),也就是說,甲君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C(C=A-B)為218,000元,若甲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D)為290,000元,則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扣抵之大陸地區繳納稅額應為218,000元,而不是290,000元。

 

該局最後呼籲,海外所得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方式不同,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應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兩者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列報,免得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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