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2011年度及以後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發文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發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時間: 2012/4/24
實施時間: 2011/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
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
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
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
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
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二、關於企業融資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
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
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三、關於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
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
(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四、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
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
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
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
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
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
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
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
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
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
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
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
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七、關於企業不徵稅收入管理問題
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
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
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
所得稅。
八、關於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
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
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可
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
納稅所得額。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1年度及以後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
處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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