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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

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簡單說:國稅局為了避免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做費用,少繳所得

稅,故訂定此條款。

 

 

大陸2008年所頒佈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同樣有類似的〝反資本弱化〞

條款


相較大陸,台灣則屬於〝愛心查稅〞,還訂定有除外條款;

原則上書審、公司虧損(即無透過利息支出之稅盾問題)、利息支出

四百萬以下,均免揭露。

 

 

 

若以OBU客戶來說,我會建議以OBU(外資)身份來增資國內企業,

避免透過OBU之股東往來。

 

OBU股東往來遭查稅案例!

http://www.obu.com.tw/10-case20110419.php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

權益明細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跨國企業及國

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

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我國稅制於100126

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將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納入,並自辦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為利前開制度之運作,財政部於100622日發布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供徵納雙方適用,營利事業應依查核辦法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並填寫

於結算申報書新增之申報頁次第8-1頁,另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揭露

負荷,查核辦法亦訂定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揭露

(一)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臺幣

            3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

      臺幣4百萬元以下

(三)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

      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

 

 

分 網: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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