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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銀行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得以新臺幣活期存款為擔保 2012051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1年5月10日
同意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建議,對於指
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得以授信戶本人在
該行之新臺幣活期存款為擔保品,及外幣授信業務得以授信戶本人在
該行之外匯活期存款為擔保品。
有關銀行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徵取之擔保品,金管會於去(100)年已
開放得以客戶本人之新臺幣定存單為擔保;另就外幣授信業務之擔保
品部分,99年時已開放得以客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設質,本次係就
活期存款部分再予放寬。
金管會表示,考量以活期存款為擔保品時,其設質方式係比照存
單方式辦理,兩者之法律效果相同,對銀行債權保障具有同等效力。
爰金管會於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同意放寬銀行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及
外幣授信業務得分別授信戶本人之新臺幣活存及外匯活存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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