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規定追溯自2011年1月1日實施。
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
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發[2011]4號)精神,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
進資訊技術產業發展,現將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
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
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
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
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
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
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
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
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
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當
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
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
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
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
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
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
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
最短可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稱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積體電路、多晶
片積體電路、混合積體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
條件的企業: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資質
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
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
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
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
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
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
低於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
(包括ISO品質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六)具有與積體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
本條件。
《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
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是指
以積體電路設計或軟體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
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積體電
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體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
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
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
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
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
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
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體
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
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集成產
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
%),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
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
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
不低於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
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品質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積體電
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品質管制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
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或者軟體發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
、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
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
門另行制定。
十一、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
本通知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
資訊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佈局支
援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
收入或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
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
《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
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
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6]1號)規定執行。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
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
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
零的納稅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稱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積體電
路企業從事積體電路(IC)功能研發、設計並銷售的收入
。
十六、本通知所稱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體企
業從事電腦軟體、資訊系統或嵌入式軟體等軟體產品開發
並銷售的收入,以及資訊系統集成服務、資訊技術諮詢服
務、資料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後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
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
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
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
繳之後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
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餘年限享受相應
的定期減免優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
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
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向主管
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
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資訊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品質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二十、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其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
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
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
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
件的,可暫停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
一條規定,經認定並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
可在本通知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二十二、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等依
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
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
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
止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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