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有客戶認為;以其他國籍開戶即可撇清所得…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是指
①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以及
②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者;
其他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現行稽徵機關將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者,視為符合「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條件,認定為境內
居住者並核課稅捐,係符合權利義務配合原則,且此一認定方式亦獲
得行政法院支持。
若還有印象,去年還有一則〝帝寶貴婦陸勝文欠稅案〞同樣也是因為
誤認戶籍而導致所得稅漏申報。
為投票選總統入籍追稅1400萬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5.02 08:29 am
犇亞投資理財集團總裁陳智亮經常在國外,為了投票選總統,將戶籍
遷入台北,投完票就遷出;台北市國稅局認為他在台設有戶籍,有居
住的事實,要求他補繳所得稅一千四百多萬元。
陳智亮說遷入戶籍只為投票,投完票就遷出,不能把他當成「在台居
住者」計算稅額;就算要補稅,也應該以稅額較低的「非居住者」計
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他敗訴,堪稱是「最貴的一張選票」。
陳智亮為投信界聞人,今年三月與投信名人陸大文共同投資成立「台
灣蘇富比國際物業」,將引進全球獨特豪宅,也把國內豪宅介紹給國
際人士。
判決指出,陳智亮於二○○七、二○○八年度,以「非居住者」身分申報
所得稅;但台北市國稅局認定陳智亮在台居住,核定兩年所得各為四
千七百多萬、三千二百多萬元,應補稅八百八十多萬元、五百五十多
萬元。
陳解釋,他於二○○七年一月卅一日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二月一日申
請戶籍遷入登記,是為了投票選總統;因此在二○○八年三月投完票,
五月就辦理戶籍遷出。
陳智亮強調,他同時擔任四十四家國外公司董事職務,國外收入大於
國內,經濟活動及生活重心都在國外;回台時住在飯店,沒有在台灣
久住的意思,不能單憑設籍認定他在台居住。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設籍可推定有久住的意思,陳智亮在台領了
不少薪資,就算住飯店、常出國,也是現代人經濟生活的面貌,依規
定應列為「在台居住者」,也就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判陳
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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