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前,最多的問題就是〝去年OBU匯入XX元,應該安全吧?〞、
〝海外所得不是一百萬內免申報嗎?〞
是呀!是〝海外所得〞才有適用最低稅負制有一百萬海外所得免稅及
六百萬的扣除額,但是,OBU的客戶,您的匯入款屬於〝海外所得〞
嗎?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及查核要點」 98年9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令訂定
。
四、個人之海外所得總額,應就其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
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
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之。
一般引用第四點認定OBU匯入款屬於海外所得。
再看看法條…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
查核要點
一、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
徵機關核定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
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在98年度頒佈「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
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時,財政部另外頒佈了「所得稅法第八條
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什麼?
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
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前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
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
您的OBU在哪裡操作呢?這是為什麼每一則OBU查稅案例,都是以
〝所得稅〞(而非海外所得)來認定並補稅。
若OBU之匯入款性質屬〝境內所得〞,您可以自行計算上年度的匯入
款,如果被查到;應該要繳納的稅賦金額。
財政部可沒騙您!是誰沒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