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列一則稅務案例,來談談境外公司操作。
數日前,一位陌生王小姐(化名)來電,表示有意設立境外公司,詢
問設立在哪個註冊地比較安全?負責人需不需要避開關係人?
我答:註冊地都一樣。是何種用途?
王小姐說:甲乙兩公司在國內以台幣交易並開立發票,但是需要支付
高額中介佣金且部分人士在大陸,想透過匯款給境外公司的方式將款
項匯出。
我答:這在稅法上無法成立喔,貨物沒有出口,無法以出口佣金支付
;這也不屬於境外技術授權(無明顯事證),不能這樣做。
以上,解釋了整整兩個小時…最後,王小姐發了脾氣說,你很怪耶,
我問別家都沒問題,就你說不能設!你們不是在賣境外公司的嗎??
我把錢匯到境外,政府管的著嗎?
我無語!我只能說,我們希望客戶的操作,基本上都能合乎法規要求
,以上的作法,若稅務機關不接收,要求全數認列收入納稅,其實跟
稅後再分配佣金的意思一樣,不用花錢成立境外公司。
當然,王小姐無法接受。
不過,這樣的情況真令人憂心。
認列仲介佣金不能憑一張紙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2.06.12 04:20 am
進出口商業務上常借重經紀人、代銷商或代理商協助,拓展市場爭取
訂單,必須支付佣金。公司結算申報時要認列仲介佣金,須證明兩家
公司往來的「仲介事實」,不能僅靠一紙佣金契約,否則將無法扣抵
營業所得稅。
南區局日前查核某機械製造業A公司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
與美國B公司,同屬某國際集團子公司,A公司97年列報給付B公司佣
金支出新台幣500多萬元。A公司表示,由於B公司將台灣客戶移轉給
A公司,A公司依照銷售淨額4%給付佣金給B公司,並提出佣金合約及
支付憑證資料佐證。
但南區局認為,這只是集團內部互相轉移銷售對象,A公司無法提出B
公司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未准許A公司列報500多萬佣金支出。提起
行政訴訟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仍判決A公司敗訴。
南區國稅局表示,光憑契約書不足以證明真有仲介事實,公司應該準
備雙方簽訂契約之前,往來的文件資料等。以這起案件來看,A、B公
司的佣金銷售合約只有大致說明,由於B公司移轉現有的台灣客戶,
A公司同意按產品銷售淨額,扣除折讓、折價及退回後4%支付佣金給
乙公司。但並未約定B公司應盡哪些仲介義務?A公司也無法提出B公
司仲介勞務事實的證明文件,無法認定A公司佣金支出的必要性、正
當性。
【2012/06/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