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外佣金不是海外所得嗎?

2. 99年以前海外佣金應該免稅?

3. 案內的荷蘭甲公司負責人非台灣張君;非關係人為何被查稅?

4. 佣金從海外匯入也會被查稅?

5. 若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無海外所得一百萬、基本所得額

  六百萬的適用。

 

 

透過OBU操作改變的是〝所得的形式〞而非〝所得的性質〞!

 

 

更多OBU所得認定,請參閱!
      http://www.obu.com.tw/06-class20120321.php

 

 

台灣提供勞務所取得國外給付佣金收入須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所取

得國外的所得,不論付款人為何,也不論付款地在何處,均屬中華民

國來源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有納稅義務人張君在國內以電話聯繫之方

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荷蘭甲公司銷售貨品給大陸企業乙公司,並收

受荷蘭甲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該局從張君的帳戶發現,其97

年間有多筆海外所得匯入,卻未申報佣金所得。因張君取得荷蘭公司

給付之佣金收入卻誤以為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結算申報

,致當年度短漏報15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

2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強調,勞務所得是以勞務提供地做為課徵依據,如果

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取得的收入要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於張君

勞務提供地在國內,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rrow
arrow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