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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說;企業支付勞工之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在上年職工

平均工資三倍以內,免徵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

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企業宣告破產,安置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

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文號:   財稅[2001]157

發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支援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

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

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

       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

        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

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

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

        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

        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

        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立企

        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10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

,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於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一

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

發文文號:   國稅發[1999]178

發文部門:   國稅總局

   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

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

所得稅政策問題加以明確。

 

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

        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

        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

        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

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

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

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

        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

        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

        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予以扣

        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

        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

        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

        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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