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營改增試點及如何申報,相關法條如下;
1、財稅[2011]110號 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
知。
2、財稅[2011]111號 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
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3、財稅[2011]133號 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
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6號。
哪些業務認定是否為試點,簡要說明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抵扣的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交通運輸業統一發票:2012年4月1日上海啟用《貨物運輸業
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或《上海市國稅通用機打
發票》,7月1日以後全國一律使用新版交通運輸業發票;
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5、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
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6、營業稅改增值稅後: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繳款書上注明
的增值稅額。
二、上海營業稅改增值稅不是以企業納入試點而是以行業納入試點。
應稅行為的確定,部份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歸類試點營改增部
分的改革:
1、建築圖紙審核業務。不論主體是否有專業資質,不屬於《應
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範圍,不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2、工程監理業務不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範圍,不
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3、招標代理服務不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的規定範圍,不
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4、代理記帳、電子申報、共用開票業務不屬於《應稅服務範圍
注釋》的規定範圍,不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說明:
會計師事務所或諮詢公司的代理記帳業務不屬於納入範圍,
諮詢鑒證服務納入,律師事務所所有業務全部納入試點。)
5、市場調查業務,如利用市場調查結論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
作和流程管理等資訊或建議,則屬於“部分現代服務業—鑒證
諮詢服務—諮詢服務”,徵收增值稅。如單純提供調查結論,
不提供上述諮詢服務的,則不納入試點範圍。
6、建築設計業務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中的“部分現代服務
業—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7、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
,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如果屬於提供
廣告服務的收入,納入試點範圍繞,徵收增值稅;如果不屬
於試點服務,例如:進場費、上架費等,仍按營業稅的適用
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不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8、提供上下班通勤車(班車)服務,屬於《應稅服務範圍注釋
》中的 “交通運輸業”,且一般納稅人接受該服務屬於“適用
集體福利的購進應稅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
扣。
9、裝卸搬運服務屬於“部分現代服務業—物流輔助服務—裝卸搬
運服務”,納入試點,適用稅率6%。
10、勞務公司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不在試點範圍內,不能徵
收增值稅。
11、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納入本次營改增試點範圍
。
三、增值稅稅率: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納入)
2、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3、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0;
注: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研發服務為零稅率,技術
轉讓、技術諮詢為免稅。
四、增值稅徵收率為3%。(適用簡易徵收方式)
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納稅人適用簡易方法計稅的特定專案
(如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程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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