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這樣的課稅認定標準很生疏
但是依照內文來看
立論依據是成立的
提供您參考!並預作防範
提醒您!若有意規劃以海外資金佈局國內房地產
還是以外資分公司或外資子公司來操作,較為安全合法
660位投資客 補帶罰逾億元
工商時報 2010.04.27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國稅局首度查獲,97年的1年之內,買賣不動產6棟以上的投資客共達660人,國稅局認定這群投資客已屬於專業級的法人,而非自然人個人偶一為之的交易,因此必須繳交營業稅,所以補徵營業稅加處罰共逾1億,並輔導他們登記做營業登記。
自房地產上漲後,個人買賣法拍屋、投資不動產非常盛行,財政部在95年發布解釋令,並給予近1年寬限期,自97年1月1日起,個人銷售房屋,如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要依法登記為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要件為: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因考量稽徵機關查核人力,因此,首先調查「每年度銷售房屋達到一定戶數以上者」,實務上的做法則是,國稅局先調查1年內買賣6戶以上的案件。
全國5區國稅局去年查核97年案件,查到1年內出售6戶以上共660人。以實際查訪到的實價,補徵營業稅4,100萬元,處罰鍰6,700萬元。
除此之外,國稅局連帶補徵營所稅,追蹤課徵個人綜所稅。出售不動產的營所稅,要區分為房子和土地,如果業者自己有區分,就以業者區分為主,如果業者沒有區分,則依公式區分,房子以「實價」課稅,土地以公告現值課稅。
由於營業人出售房子是以「實價」課稅,個人是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以當國稅局查到這660人之後改課營所稅,比原本課徵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有利。
營業人的盈餘再分配給個人股東之後,又可以對個人股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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