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這一篇新聞來說明:

假設父母每年匯給子女一百萬元,共十年,應為一千萬。南區國稅局的意思是,除提供這一千萬的匯款證明外,還必須提供用這一千萬來購屋的證明,才能作為免贈與稅的佐證。

不然,實際的狀況可能是;小孩將現金花掉,而父母另外購屋贈與。

 

以上為一般常見的誤解;針對稅務機關的詢問,無法清楚交代資金流程、又拿不出具公信力的證明文件

  

 

稅務問答/子女用受贈金購屋 附證明免課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0.08.11 04:15 am

 

臺南市高小姐問: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而能提供子女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的資金來源係歷年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事實,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的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2010/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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