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OBU客戶中,常見的情況是;DBU公司或其負責人申報的收入和
DBU公司申報租賃車子的價值,〝顯不相稱〞。這會引起稽徵單位的
懷疑。
若稅捐稽徵單位將目前稽徵編組由「公司」、「個人」,改為「公司
+負責人」由同一組負責,將會帶來很大的影響。目前這樣的案件是
交由「個案分析組」負責。
更多OBU所得認定,請參閱!
http://www.obu.com.tw/06-class20120321.php
營業人以租用敞篷式跑車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被國稅局補稅
處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
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
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
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
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該局說明,最近查獲甲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租用賓士敞篷式跑車,
3年租賃期間合計支付租金5百多萬元,與一般商用之營業租賃情形頗
具差異,且於租期屆滿後,租賃公司隨即將跑車轉售予甲公司監察人
之父親。案經甲公司認諾其實際上為分期付款買車之融資租賃性質,
且非供業務上使用,同意補繳本稅及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
,係考量自用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具有酬勞員工之性質
,爰比照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資
公允。
為端正納稅風氣、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掌握所轄營業人取得自用乘
人小汽車資料共7千多筆,將逐一清查有無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此外,營業人常以個人或家庭開銷取得之統
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成本費用,
101年度除將持續宣導不得扣抵相關規定外,針對取得3C用品、家電
業、菸酒業及黃金珠寶業等開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比例偏高之營業
人,亦將加強查核。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申報之進項憑證有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應儘速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
款,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除加計利息外,可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