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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以下新聞,我還以為我記錯了?!

 

記者引述:〝銀行業者表示,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客戶往來資

料應保守秘密;金管會也要求銀行應對客戶資料保密,萬一提供客戶

資料,客戶被查稅後可能回頭控告銀行洩露個人資料。〞

 

銀行可拒絕稅務機關的函調嗎?

 

依據「稅捐稽徵法」 101/01/04修訂

 

30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

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

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我想,該〝銀行業者〞想說的應該是;為何不調查所有銀行呢?

 

 

 

黃金存摺800大戶財部鎖定查稅  2012/04/18

 

要求4銀行提供98年名單已引起恐慌

中南部不少人轉往銀樓交易下月報稅若漏報交易所得將開罰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近幾年國際金價飆翻天,許多民眾紛紛投資黃金相關商品,獲利豐厚

。財政部已鎖定八百位大戶級黃金投資人,將開始查稅!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發文給台銀、兆豐、花旗及匯豐等四家銀行,要求

提供民國九十八年黃金存摺賣出金額前二百大客戶名單。

 

銀行業者表示,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客戶往來資料應保守秘密

;金管會也要求銀行應對客戶資料保密,萬一提供客戶資料,客戶被

查稅後可能回頭控告銀行洩露個人資料。

 

花旗和匯豐兩大外商銀行因把黃金存摺業務定位為「海外業務」,投

資黃金的所得屬海外所得,銀行因此提供名單。

 

銀行主管說,九十八年金價從每英兩八百七十九美元衝到一千零九十

美元,漲幅達百分之二十五,投資報酬率為銀行定存的二十三倍。

 

稅捐單位說,目前國人投資黃金管道可分黃金存摺、黃金條塊兩大類

,為十大項財產交易所得。

 

黃金存摺交易所得須併入綜所稅課稅(稅率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黃金條塊買賣所得則為「一時貿易所得」,也須申報繳納所得。

 

另外依照規定,黃金存摺投資人若漏報所得額超過二十五萬元、稅額

達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將處零點五倍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主管說,賦稅署這次僅要求銀行提供九十八年黃

金大戶名單,未要求九十九年度大戶名單,似有意「提醒」投資人:

今年五月分申報綜所稅時,不要忘了申報去年的黃金交易所得。

 

銀行主管表示,財政部鎖定八百位黃金投資大戶查稅,已引起黃金存

摺大戶恐慌。

 

特別是中南部地區動輒砸下上億元的「超級大戶」,最近不少人已結

清黃金存摺帳戶,轉往銀樓或透過地下管道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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