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聞:綠營針對行政院提出的地政士法覆議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度出招,周一將「增列」去年4月不須協商,卻遭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否決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3條之4」的修正草案,即俗稱的「反避稅條款」,向執政黨全面開戰。
這下糟了?!
所得稅法修正案通過後,將會對境外公司操作帶來哪些影響,有沒有認真思考過?坊間說法是否正確?
過去一年中甚至有聲音,認為立院不會通過修正案。
財政部說的很明確,為了IFRS的推動必須配合修改現有法令相抵觸之處,所以修正案遲早要過,只是在周邊配套細則上可能有機會調整。
最後,來看看財政部新聞稿於今年一月十六日針對第八屆第四會期立院休會的回顧:
另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未於本會期通過,惟財政部已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將儘速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以利採IFRSs之企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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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的意思簡單說:透過網路交易,若是買賣雙方都在台灣,賣方需開立發票(同一般國內交易);若是賣方在海外且單筆買方支付的金額超過三千元,則由買方繳納5%營業稅。
另外,常有客戶諮詢是否能透過境外公司來規劃線上交易平台:除了考慮買方要支付款的幣別外、還須考慮營業稅的問題。
網購國外年貨 逾3,000元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4.01.28 03:26 am
年關近,透過國外網路採買年貨,價值超過3,000元要繳稅。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正對中國大陸淘寶網等網購交易查稅,納稅人向海外網站採購,或網路賣家下單進貨後回台銷售,應注意繳稅,以免受罰。
年節將至,國人正趕辦年貨,包括服飾、鞋類及各種日常生活用品等,部分透過海外購物網站如中國大陸「淘寶網」等採購,財政部指出,向國外網站購買貨物形同進口,必須遵守相關通關與課稅規定,以免延誤貨物送達的時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及41條規定,貨物進口至我國境內,應課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則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則由海關代徵。
為簡化通關流程,目前海關實施進口貨物低價免稅制度,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可免徵關稅,以及海關代徵營業稅及貨物稅,但是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不適用此一規定。
民眾購買貨物進口時,除屬進口免稅的特定貨物外,價格如超過3,000元,須繳交相關進口稅費。財政部指出,若經海關查獲虛報貨物價值,依法可處進口人漏稅額二倍到五倍,及營業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確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不要採取高價低報或藉化整為零分批進口以規避應納稅捐。財政部說,稅捐機關對於同一日或同班機的貨品,均會進行彙整,以防杜進口人利用分散包裝、改變收貨人(但寄貨地址相同)等手法避稅。
至於個人買家向國外購物網站訂購的貨物進口後,如非供自用,而是轉供銷售時,需辦理營業登記。其中,無實體店面且均透過網路銷售者,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營利所得需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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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常問?哪個註冊地最安全、保密?現在都註冊登記在哪裡,資料不會被調查;
若此說法屬實,是貝理斯公司不保密?註冊在貝理斯的公司都有疑涉收取回扣嫌疑?
依新聞刊載回扣的金流;由供應商→貝理斯OBU1→OBU2→OBU3→親友的人頭公司;在這流程間主嫌並未涉入、又是透過人頭結匯,為何還是被查緝?
再次重申,成立境外公司不是挑註冊地、而是要拿來做什麼,以此案來說,雖然金流未連結主嫌,但是經供應商舉報後還是有辦法拼湊出整個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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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請參閱本期天下雜誌,以下僅摘錄;
關於〝新聞記者國際聯盟 ICIJ〞所揭露數十萬筆境外公司資料,早發生在去年四月份,請參閱;
http://www.obu.com.tw/news_02_20130408.php此事件的後續影響難以預估;
1、揭露的資料真偽難以查證,也缺乏法律效力,但是,揭露了公司名稱與相關架構成員,花時間是可以比對出來的;
2、揭露公司資料並無法查證其名下所有資產(信託除外)、但是一般的信託除了架構外,多會一併架設基金會,真實的樣貌僅能部分勾勒;
3、此事件短期內難以平息。
個人觀點:
1、設立境外公司並非全是為了〝逃稅〞,在國際商業環境中,透過稅務規劃;雙邊租稅協定的運用,很難說違法(ex:Apple);
2、為何要架設境外信託?以完善的國際信託環境中;開曼群島、BVI、澤西島、百慕達等,近年新加坡急起直追,這並不是手續簡單與否做考量,整體國家或地區對信託法含周邊的法令是否完備? 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如何認列、相關會計師、律師、銀行、資料保護等,要架設信託,前提是法令是否健全不會朝令夕改,資產傳承。
3、其實政府手邊有武器。內文所提及之所得稅法修正案,是針對國內營利事業導入IFRS;對自然人其實有所得稅法第八條可以執行(非海外所得);在不久前,國內某金控高層才在報紙發表希望政府開放國人在OBU、OSU免稅,她的觀點認為:自己人都不捧場,如何從香港或新加坡吸引外資?但是天下雜誌的這則報導,似乎又認為政府不應開放OBU,政策到底該如何?實際情況是,資金永遠向最有利的地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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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務部門雖然在2011年即已開放外資得以人民幣出資赴大陸投資,但是因為法條中規定;
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和許可權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
(一)
人民幣資金來源證明或說明文件; (二)資金用途說明;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中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需同時報請商務主管部門批准,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董事會等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修改後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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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去年一年忙什麼?其實最花心思的就是當客戶希望能以境外公司在香港的外資銀行開戶;其複雜程度非當事人大概難以理解。
以下摘錄香港匯豐銀行新頒佈201402收費標準; *
請注意!租稅天堂多為「非為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註冊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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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篇重點在於〝前開第三地區給付薪資之資訊,非屬我方稅捐機關依一般正常程序所能掌握之資訊,無法依據兩岸租稅協議進行提供;至於其在臺灣給付之薪資,如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我方具有優先課稅之權利,如果提供予大陸,對我方並無租稅利益,亦無依兩岸租稅協議提供資訊之義務。〞
財政部的意思直白的說:台幹透過第三地支付的薪資,台灣的稅捐機關不能掌握,所以簽不簽兩岸租稅協議也不影響;但是若屬於「台灣來源所得」則課稅權屬於台灣稅捐機關,台灣不會跟大陸交換這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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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陸2008年新頒「企業所得稅法」後,外資企業盈餘匯出課徵「源泉扣繳」(就源扣繳)稅率10%。而透過香港地區投資則因「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源泉扣繳稅率5%具有誘因,因此在當時掀起一波外資企業轉為港資的風潮;
近期,則因為美國FATCA頒行,有美國Delaware轉換控股公司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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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耶誕大禮?!
以往有意在
OBU帳戶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稍微〝整理〞成「專業客戶」;所以我認為此次開放幅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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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兩則。
一直以來,我們都建議擁有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者,對有關FATCA之問題諮詢美國執業會計師或律師、台灣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國內大型律師事務所等,尋求專業意見。在服務範圍內我們僅能協助處理美國德拉瓦、內華達公司清算註銷,並移轉其下所持有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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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總裁累了嗎?
立院報告內容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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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早在2010年就寫過了;請參見:稅務訴訟之我見3/3 http://www.obu.com.tw/news_06_20101012-3.php
上週因為某報刊載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內容有爭議,財政部特發新聞稿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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