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常問?投入大陸的資金會不會出不來?萬一營運狀況不好,大陸政府會不會不批准清算。
以目前大陸的投資環境與地方機關的態度來看,申請企業結束清算沒有問題。
但是,執行上,清算程序的冗長與繁瑣,以及最後匯出的金額與預期上往往有落差,歸納原因多為:
1、大陸對外商投資審批與申請程序多有開放,但是對清算、註銷程序並未精簡。自2006年外資企業清算辦法廢除改納入公司法後,僅以通知或規定解釋各工作。
2、以流程中最耗時的稅務與關務註銷程序來說,承辦人人員多有其他日常工作,申辦清算註銷屬新增工作項目,無法投入較多時間處理。
3、初期實際投入大陸的營運資金,大於營業執照上所登載的實收資本,清算後自然導致能匯出的資金偏低。
4、企業運營上的窒礙:未開立銷貨發票、透過小三通進口、進項憑證不齊等,這些問題在辦理清算註銷時,都會重新拿來檢視,有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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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發布了一分最新的全球自動交換資訊準則
 
13/02/2014-世界各國與各管轄區,境外避稅始終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大量的基金藏匿海外,納稅人規避在自己國家的租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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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公司法將自今年三月一日實施。(人大已開會通過,全文尚未頒佈)
摘要:除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新法將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 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 本的比例(現金出資需佔20%),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兩年內資本金需到位)。」
大陸取消資本金驗資的規定,是不是等於在大陸成立公司無須資本額?成立公司需要多少資本,應該取決於股東的規劃,而非政府的要求;以往受限於台灣、大陸公司法的侷限,往往把資本金需要登記多少,侷限在〝政府要求最低〞門檻,這是錯誤的想法。
成立一家公司,其房租、水電管銷、員工薪資、辦公設備、機器設備、收付款周轉金、各項稅費等,都需要由股東初始商議投入公司的資本金帳戶 內,並由公司帳戶支付。取消資本金登記規定,只是取消以往資本金到位之後,需要會計師驗資並辦理營業執照變更這段程序。試問?依法成立公司,股金有沒有確 實到位,政府有沒有必要監管?資本金未確實到位對誰有影響?廠商應當自行調查往來廠商的信用交易紀錄,還是憑藉政府登記的資本金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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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案尚須經過行政院會決議、立法院三讀通過。
針對方案中,兩稅合一制度之非居住者股東(外資)調整部分,可參閱以下計算公式;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其獲配屬9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股利或盈餘總額中所含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部分之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
(1)98年12月31日以前:其金額不得超過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780號函釋規定之限額。抵繳稅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 10%)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2)99年1月1日以後:抵繳稅額及其上限的計算方式如下:
抵繳稅額=A×(B/C)×D
A=截至分配日前,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累積稅額,減除各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及各年度已分配予全體股東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後之餘額(「各年度已分配予全體股東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稅額/D,如D為0者,以1為準,按抵繳稅額公式計算該加徵稅額)。
B=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以營利事業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部分為限)。
C=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以營利事業自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未分配部分為限)。
D=分配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東之持股比例。
抵繳稅額上限=(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
推動財政健全方案,注入經濟發展活水
財政健全對國家經濟發展至關重要,近年來,面對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動劇烈,政府積極推動各項重大措施,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並同時推動財務精進措施。雖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赤字占GDP比率,從98年金融海嘯之高峰3.5%,業下降至103年預估之1.4%,惟面對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逐年攀升、少子化老年化之趨勢及氣候變遷引發巨災之風險,對社會福利、教育、國防及治災等政策規劃皆應未雨綢繆、及早因應,籌措充裕財源,以支應施政需求。
為蓄積財政能量,以利重大政策順利推動,財政部已擬訂「財政健全方案」報請行政院推動,行政院江院長於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施政報告中已明確指出將落實「財政健全方案」,為國家各項政務推動及發展注入活水。該方案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二部分,其中中央政府部分包括三大主軸,49項工作重點:
一、控制債務規模,不讓債限破表。
二、調整支出結構,檢討法律義務支出、各項年金改革及非法律義務支出,以減少資源重複投入及不經濟支出。
三、統籌各項資源多元籌措財源,分別從5個面向籌措:
1.積極提升公股事業經營效率
2.檢討民營化與釋股政策
3.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
4.全面推動資產活化
5.適時調整稅制,檢討不符國際趨勢及不合時宜之稅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由於財政健全方案涉及各相關部會,且在今年7月編製104年度預算時即將面對,有其急迫性,本方案於行政院討論時院長即指示,在支出調整部分將由行政院成立小組積極檢討;公股事業經營效率及釋股政策部分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其餘債務債限控管、資產活化及稅制調整等由財政部主辦,相關部會協助辦理。
至於各界關注之稅制調整部分,財政部特別強調它只是財政健全方案中五大財源籌措項目中之一項。財政部說明,稅制調整方案分短期及中長期二大部分,中長期如「研議改進不動產稅制度」等,將於未來適當時機研議,短期內則著重在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方案內容詳見附表。
財政部期盼各界支持「財政健全方案」,在相關部會共同努力及立法院的支持下,為我國各項政務推動及經濟發展注入活水,為全國人民創造更大福祉。
附件:財政健全方案架構圖(中央政府部分)、財政健全方案架構圖(地方政府部分)及短期稅制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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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新公司法將自今年三月一日實施。(人大已開會通過,全文尚未頒佈)
摘要:除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新法將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現金出資需佔20%),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兩年內資本金需到位)。」
大陸取消資本金驗資的規定,是不是等於在大陸成立公司無須資本額?成立公司需要多少資本,應該取決於股東的規劃,而非政府的要求;以往受限於台灣、大陸公司法的侷限,往往把資本金需要登記多少,侷限在〝政府要求最低〞門檻,這是錯誤的想法。
成立一家公司,其房租、水電管銷、員工薪資、辦公設備、機器設備、收付款周轉金、各項稅費等,都需要由股東初始商議投入公司的資本金帳戶內,並由公司帳戶支付。取消資本金登記規定,只是取消以往資本金到位之後,需要會計師驗資並辦理營業執照變更這段程序。試問?依法成立公司,股金有沒有確實到位,政府有沒有必要監管?資本金未確實到位對誰有影響?廠商應當自行調查往來廠商的信用交易紀錄,還是憑藉政府登記的資本金多寡?
一旦取消資本金查驗,以往〝勞務出資、技術出資、品牌使用出資、專利或技術指導〞等以往難認定出資金額的部分,都能一併解套。
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二、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優化流程、完善制度,確保改革前後管理工作平穩過渡。要強化企業自我管理、行業協會自律和社會組織監督的作用,提高市場監管水準,切實讓這項改革舉措“落地生根”,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發展新動力。
  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和《方案》,相應修改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公佈。   《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工商總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4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佈)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為積極穩妥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資訊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三)基本原則。
  1.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
  2.規範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範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
  3.寬進嚴管。在放寬註冊資本等准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鬆准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援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
  (二)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資訊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並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准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位憑證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範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資訊,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資訊化、便利化、規範化水準。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體系。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制度。以企業法人國家資訊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資訊;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資訊;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資訊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等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用,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回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並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採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三)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四)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援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援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資訊。
  (五)強化企業自我管理。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涉及公司基礎制度的調整,公司應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的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六)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要加強對市場主體准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範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商品品質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範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能範圍內的監管職責,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七)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牽涉面廣、政策性強。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調劑充實一線登記視窗人員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記。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監管制度,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強化後續監管。建立健全部門間資訊溝通共用機制、信用資訊披露機制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強化協同監管。上級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協調聯動推進改革。
  (二)加快資訊化建設。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提升市場主體基礎資訊和信用資訊的採集、整合、服務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差異遮罩”的原則,加快建設統一規範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建成本地區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作為本地區實施改革的前提條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優化完善工商登記管理資訊化系統,確保改革前後工商登記管理業務的平穩過渡。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建立面向市場主體的部門協同辦理政務事項的工作機制和技術環境,提高政務服務綜合效能。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為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推行電子營業執照等資訊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積極推進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加快完善市場主體准入與監管的法律法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和管理制度,防範市場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按照國務院部署開展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檔的“立、改、廢”工作。
  (四)注重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做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意義和股東出資責任、全面瞭解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制度的作用,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附件: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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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檔
工商企字〔2014〕28號
工商總局關於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務院發佈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據此,總局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搆、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年度檢驗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緊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實施準備工作。要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意義。要結合本地企業和經濟發展實際,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各類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工商總局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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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財政部針對民眾投資房地產賺取價差,如「以營利為目的」應加課營業稅;為免衍生爭議,頒佈認定要件: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如符合以上要件之一者,將課徵營業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買賣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方式,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差價,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常有爭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以營利為目的,經常地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所出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按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其判斷認定原則,依財政部於95年12月29日發布相關的函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符上述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以買進賣出方式從事房地買賣要件,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而補稅送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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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協議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CEPA補充協議十開放的內容與台灣審議中的「服貿協議」開放項目雷同。
至於,是否能透過成立香港紙上公司來〝適用〞CEPA條款,這部分要回溯母法;2003年6月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其中的規定:
香港服務提供者為取得《安排》中的待遇,應提供:
(一)在香港服務提供者為法人的情況下,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提交經香港有關機構(人士)核證的文件資料、法定聲明,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證明書:
1.文件資料(如適用)
(1)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簽發的公司註冊證明書(CI)副本;
(2)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登記證(BR)及登記冊內資料摘錄(AR1)的副本;
(3)香港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在香港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5)香港服務提供者過去3年(或5年)利得稅報稅表和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的副本;在虧損的情況下,香港服務提供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其虧損情況的證明文件;
(6)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的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副本,以及有關文件或其副本以證明該服務提供者符合本附件第三條第(一)2款第(5)項規定的百分比;
(7)其他證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業務性質和範圍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2.法定聲明
對於任何申請取得《安排》中待遇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其負責人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程序及要求作出法定聲明。
3.證明書
香港服務提供者將本附件第六條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文件資料、法定聲明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簡稱工業貿易署)審核。工業貿易署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政府部門、法定機構或獨立專業機構(人士)作出核實證明。工業貿易署認為符合本附件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標準的,向其出具證明書。
法定聲明,以及工業貿易署認為需要由律師作出核實證明的文件資料,應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2008年7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2009年5月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2010年5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2011年12月13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2012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安排〉補充協議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2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新增加複製服務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補充協議九》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十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 “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二、金融合作
(一)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二)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增加以下內容:
(1)推動粵港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2)按照具體認證的要求,推動粵港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
(3)對於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檢測認證結果互認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安排》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條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4)促進粵港商品貿易供應鏈效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開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與內地系統成員相同的服務。
(5)加強粵港商品信息資源共享,借助商品條碼的全球唯一性,實現兩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實查驗,以共同打擊假冒商品,優化營商環境。”
(二)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粵港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交易與融資,探討粵港兩地合作開展知識產權評估互認等業務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簽署。
點此檢視附件《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十 ( 2013 年 8 月 29 日 簽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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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 033 號 (兩岸間美元匯款將邁向新的里程碑)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3年2月13日發布

兩岸間美元匯款將邁向新的里程碑
兩岸匯款除人民幣外,主要為美元匯款,全年約達4,700億美元,目前多透過大陸地區分行、代理行或境外中轉行繞經紐約或第三地區轉匯。為進一步擴充外幣結算平台功能,本行規劃將兩岸間美元匯款納入外幣結算平台,由財金資訊公司擔任結算機構、兆豐商業銀行擔任美元清算行及中國銀行臺北分行擔任兩岸間美元匯款代理行(如附圖),並將於本(103)年2月14日正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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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頒佈實施!
摘要:原辦法訂定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為避免衍生弊端。新辦法規定凡從國外同一寄件地址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在2件以上者,均要合併計算完稅價格,同一寄件地址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次數頻繁者,也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預期對電子商務賣家或採快遞模式交寄產品者應該會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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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小S公婆和老公透過新加坡瑞信銀行,在英屬維京群島,成立環球勝利貿易公司,三人分別擔任董事及股東,登記的地址就在帝寶。
至於是否透過這家境外公司投資台股,目前就新聞中來看,應該係記者臆測;但是國內主管機關可以憑據這項訊息清查登記的「外國機構投資人」
中是否有這家公司、稅務機關可調查金流;這也是為何我認為「國際調查記者聯盟 ICIJ」揭露境外公司資料一事,在未來的數年我們都還會看到此事件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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