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次叮嚀!台灣的海外所得課稅,是查入帳金額,而非海外帳戶資產,所以不是在香港開戶就沒事了!!
個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納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之稅款,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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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這部分的所得視為〝海外所得〞嗎??99年以前免稅,自今年起享有100萬的門檻??
這點也是很多人都誤解囉,請參考中區國稅局的查稅案例!我相信他是發生在99年以前。
如果還以為金額控制在六百萬以內就安全的話…我覺得,國稅局應當就此獲利部分,補徵乙丙丁三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才對!(稅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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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租稅協議 台商怕剝兩次皮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2.20 08: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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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
假若不限新投資案才能享有新稅率優惠,則可透過「變更投資方」的作業,將以往透過第三地控股的投資,轉成直接控股
請注意,兩岸避免重複課稅,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可開立17%稅票)的生產型企業或商貿公司較具誘因
如為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企業型態,因大多利潤均保留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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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度起,繳交年費後,除了收到年費invoice之外
隨後我們也將提供註冊代理人所開立的收費證明;佐證我們確實辦理轉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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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長掛保證台商稅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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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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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04: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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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後,台商不用擔心被查稅,除非鉅額逃漏稅,中國大陸政府「凍未條」才會處理。但就算大陸來要國人的稅務資料,賦稅署不會輕易把資料交給對岸。
第4次江陳會下周舉行,兩岸租稅協議列入議題之一,由於協議內容包括稅務資訊交換,許多台商和台幹擔心,一旦簽了協議,所得資料會被大陸政府充分掌握,未來成為大陸查稅的對象,反成協議的受害者。
李述德昨天說明兩岸簽署租稅協議的必要性,安撫台商緊張情緒。他說,「以前都沒這麼做(查稅),未來會這麼做嗎?他(中國)也說不會這麼做。」
李述德強調,除非是非法逃漏到某個程度,別人「凍未條」,才會處理。事實上,目前有91個國家和大陸簽署租稅協議,也沒遇到大查稅的問題;全世界目前有3,800多個租稅協議,如果查稅是問題,就不會有這麼多協議簽署了。
李述德重申,兩岸一直沒簽租稅協議,過去是因為政治問題,因為近來我方和大陸正向發展,很多國家也來洽簽租稅協議,這是國際趨勢,不做就無法和國際接軌,競爭力會降低。
【2009/12/17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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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自行因應,我們在此提醒需注意幾點:
關聯方的認定,並非大陸子公司的財務個人或子公司主管可以決定呈報的。建議此一表格,一定要經過台灣母公司內部開會討論認可後,才能送出(5/31配合稅務申報繳交)
關聯方的認定,需釐清交易流程是否均能與之配合?避免企業自行主觀認定非關聯方,但是企業所有的單據及金流都指向應為關聯交易,無法自圓其說
大陸子公司的審計報告、TP報告、台灣母公司的審計報告(少數企業是以台灣母公司轉單大陸子公司),三者能否一致?利潤的分配是否能被大陸的稅局接受?
大陸子公司的TP報告,不建議由負責子公司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a.考量一般事務所專業度的不足 b.一般事務所有地域性的問題,製作的報告內容廣度不夠
坊間有傳聞北京將在三年查完所有企業(查無此項法規),但是,有鑑於稅局可以追查十年、企業所呈報的報表會鍵入電腦歸檔,還是建議提早/妥慎因應
稅局對避稅港的交易,採主觀認定!因此並不是負責人無親等,或是帳戶開在海外,企業就能以此推託非關聯交易。此時要倚靠作業單據、金流及利潤分析資料來佐證
建議此項資料的製作,必須兩岸協同合作;依照我們的經驗,企業主所認為的交易流程,往往與實際作業面是脫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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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詮針對大陸今年實施的特別徵納稅調整所提出的因應作法
2009對大陸外資衝擊最大的法案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已自2009年1月1日實施!!
影響的對象:「納稅申報」的企業,於稅務申報時必須一併提供「 9 」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如在兩免三減半期間內仍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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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9/25公布
個人海外所得將自99年度起
納入最低稅賦制課徵項目內
依最低稅賦制公式: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海外所得-100)〕-600}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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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指的來料加工
是早期三來一補型的來料加工廠(由村管委自行招商)
而非近幾年具有法人身份的外商獨資企業
來料加工轉外商獨資原本就可以承辦
但是比較麻煩
目前有專案法規
會順利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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