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大概是極少數設立境外公司但是不搭售境外金融商品的業者!
有關於境外金融商品(含境外保單)有幾點心得可以提供參考;
沒有高報酬低風險的商品
業者所提供的績效表,建議自行再次核算;並注意績效表資料的擷取時點
收款的帳戶是否真實為海外金融機構之帳戶?除了業者提供的資訊之外,請向該收款帳戶的開戶銀行再次確認
請注意銷售機構是否為海外子公司?有限清償責任
商品的資訊在海外母公司官方網頁上能不能查詢的到?還是所謂僅針對台灣地區發售的特殊商品?
申購的收款憑證,是業務人員提供的收據?還是銷售機構的正式收據?收據的真實性也要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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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叮嚀:切勿因為台幣升值,而匆忙將OBU帳戶內資金匯入DBU公司戶或個人戶避險;以免除了損失匯差,將來還要補繳所得稅!(資金流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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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補充幾點:
簡單說,違反國稅會被關、違反地稅是罰款,但是為何透過境外公司+關聯交易(逃漏企業所得稅屬國稅),目前只要罰金…這是大陸學界的討論議題。
營業稅屬地稅!因此提供無形勞務;安裝、顧問、維修等費用之稅費,由地稅局管轄。
至於透過個人帳戶收取貨款的稅賦問題,除了漏開增值稅票之外,還有個人所得稅的漏稅,這慢慢將成為中國的查稅重點工作;打擊不法所得收入。
外匯核銷的部分與台灣不同。這一點在規劃境外公司操作及融資金流等方面,提供很多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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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新聞在兩岸匯款作業寫得很清楚
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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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放款陸企 可望解禁
經濟日報╱記者藍鈞達、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09.27 03: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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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關聯交易有關
同期資料(TP移轉訂價報告)準備的情況
發佈了一份指導規定,受文者為各地區國稅局及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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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台商透過內資人頭設立公司或內資業務在大陸進行銷售
均屬於非居民企業之查稅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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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工作報告中,大致可以看出未來的發展走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
年反避稅工作情況的通報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94)

提供兩篇新聞;其中有幾點需特別注意:藍字部分為原文。
境內所得必須依法申報綜所稅,自99年度起的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與海外所得課稅無關;亦既,99年以前所發生之盈餘匯回,一樣要查。
如果王伯伯能提出大陸的個人銀行帳戶紀錄,證明該筆大陸公司分配盈餘已經在帳戶內超過七年,則因超過台灣所得稅核課期間,則不必補繳台灣所得稅,否則都應補繳台灣所得稅。依據所得實現的課稅精神,我個人認為,七年的核課期,應當自匯入個人帳戶的第一年起算,而非盈餘分配(假設匯入OBU)起算。
王伯伯訝異大陸所得是屬於境內所得,而且當他取得大陸公司盈餘時,已經繳過大陸的稅,為何一隻牛要剝兩層皮?其實,王伯伯不會被重複課稅,依據上述同一法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補充:這類似台灣兩稅合一的概念,大陸公司所繳納之營所稅、利潤匯出時所繳納之就源扣繳,提供合法之憑證後,可以自台灣的應納稅款之扣除。但是,如果匯入款合併個人綜所稅,適用的稅率為40%…應該還是會有差額需補繳。〔(台灣地區所得+大陸地區所得)X40%〕-營所稅-就源扣繳=應補繳之金額。
透過地下管道之匯入款,因為大多透過自然人帳戶匯款(甲→乙),屬贈與稅的稽查範圍,因此,透過這種方式,原本就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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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企業有申請辦理出口退稅者,請特別注意!此規定已經自九月一日起實施。
出口退稅工作,將改經由供貨企業所在地之縣以上稅務機關查核後,始得辦理出口退稅。
1.由稅務機關來查核出口退稅(非海關),對企業打擊層面加大;連帶查核進項增值稅款。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