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新聞相關報導不多,但是我怎麼看,都覺得大陸的意思是將要逐步取消現有台商所享有的優惠。
1、名詞解釋:「超國民待遇」是指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增加的待遇,即超過了本國公民的待遇,本國公民是享受不到這種待遇的,主要表現在外資企業在征地、用工、稅收等多方面的待遇。“超國民待遇”原用來指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在對外企來華投資給予的一種優惠政策的說法。
2、據報導,我方工總所提出的「國民待遇」,俞先生以台商目前已享有「超國民待遇」回應,但表示這部分要逐步縮小。至於台商希望爭取〝進口 商品的管制、投資許可和關稅太高〞,則表示大陸對外資投資將採「負面表列」管制。李克強撰文: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若干問題 也就是說,針對上述問題,大陸會逐步改善,台商能和其他外資享有同樣待遇(沒有特別待遇)。
3、關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的衝擊,則放在貨貿協議;也就是說,大陸不會採取其他行政措施,至於貨貿是否會簽署,當然要看雙方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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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末有兩、三則OBU相關新聞很怪;有關OBU查稅、其他則與FATCA相關。
五月份金管會曾對國內OBU假外資進行調查;前文 http://www.obu.com.tw/news_08_20140526.php 週末的這則新聞,依照內容看來應該是將金管會誤植為財政部,針對此財政部即發出新聞稿澄清:
另外,OBU關戶與FATCA應無相關;倒是有可能與金管會五月份的調查有關。
實務上,國人開設OBU特意提供美籍護照與身份證的案件極少,若以國內身份證件註冊境外公司,何需因為FATCA關戶? 至於其他新聞刊載,為因應FATCA將資金隱匿入地下管道獲黃金條塊,以此作法需考慮衍生而來的稅賦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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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報導中,並將台商昆山中榮金屬的工廠爆炸案也歸咎於外資在大陸長期以來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

外企在華刻意謀求壟斷優勢 欺行霸市吃“黃牌”
014年08月11日08:5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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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與國際信評機構惠譽的報導,金管會將「內保外貸」納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就不奇怪了。
2、「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所指稱之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應是指;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設立登記之法人、外資或臺灣地區法人在大陸設立之分支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與第三地控股公司不同。
有關本國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計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度之疑義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30018277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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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蘭是藝人大S的婆婆;參考看看資本市場的運作與現實
上市,常是創業者的夢想,由很多例子會發現,最終也只是一個夢…

俏江南屢次上市碰壁終至賣盒飯 張蘭痛失控股權
作者 趙卓 來源: 時代週報 時間 : 2014-08-0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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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立香港匯豐工商金融帳戶(OBU開戶)是直接要求客戶填寫W-8BEN 或W-9 form。
昨天在國內某公營行庫開立OBU帳戶,banker也要求客戶在某份聲明書上簽名(銀行內部格式),當下順便問問美國德拉瓦公司還能開戶嗎? 據稱:沒聽說不能開戶。
我是認為銀行的作法後續應該還會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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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或銀行的朋友常問?大陸公司的登記資料如何查詢?有沒有類似台灣「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以查?
少數地區曾有推展各自的平台,不過內容貧乏、格式也不統一。自今年三月大陸公司法修正實施後,大陸公司資料(含內、外資)都可以透過各縣市工商局網站進入查詢;請參閱附檔操作說明。
1、首先要弄清楚行政區劃,譬如昆山要查蘇州市工商局;
2、以簡體中文輸入所要查詢的公司名稱,最好能加上行業屬性,我曾遇過公司名稱正確但是未填寫行業屬性,結果顯示查無資料;
3、除了公司基本資料外,歷次出資金額與日期也能查;控股公司註冊地區也能查(譬如:美國德拉瓦或薩摩亞);
4、企業歷年行政處罰登記、年檢記錄…
5、公示資料是由各地區建制,由企業上傳建檔,目前還是會發現個別企業資料登載詳細與否差異很大。深圳、東莞因為去年先行試辦,資料完整度上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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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摘錄實施規定、金管會新聞稿及央行新聞稿;
2、借新台幣還新台幣
3、授信用途,限於參與國內經濟活動;可投資房地產;
4、透過OBU提供擔保,由國內金融機構提供新台幣授信投資不動產。詢問借款後如何還款?因為OBU無法開立台幣帳戶,所以承辦人回答此部分為央行與借款銀行的業務範疇。
5、OBU投資台股 http://obu.com.tw/05-OBU-Investment-TW.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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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在大陸依法成立之外資企業,無論透過自然人、法人、第三地公司投資大陸,子公司的稅後盈餘依法均可匯出至境外投資方(自然人、法人、第三地公司)。
所以,台商在大陸所遭遇到資金無法匯出,十之八九都是未依規定納稅之所得且資金存放在個人帳戶內。

稅後資產如何合法出境
作者 汪蔚青 來源: 一財網 時間 : 2014-07-2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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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於本月17日發佈「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旨供銀行在辦理不動產貸款時可供研判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
1、此次修正主要意義在於釐清自用住宅以「一人一宅」(非一生一宅)為原則。針對自用住宅賣舊換新、農舍、修繕貸款、循環動用額度等常見情形作一釐清。
2、並未追溯。金管會於100年4月21日界定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之風險權數時,即律定銀行自當日起新承作之「非自用住宅貸款」,應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100%)。非自用住宅風險權數並未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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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報載新聞要點如下;
1、透過模里西斯境外公司收賄15億元。以這樣的操作架構來看,OBU帳戶僅僅幫忙節省一點孳息稅金;
2、相關金融機構缺失部分:陳嫌透過多個人頭帳戶大量提領現金,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是否有依照洗錢防制法研判事由並通報主管機關?報載陳嫌有意透過銀行行員洗錢到國外,若為真,行員即違反規定;
3、主張現金來源是出售土地所得,必須舉證土地交易登記與交易金額必須要能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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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由前行政院長陳沖先生所撰寫的文章,把FATCA的來由與影響介紹的很清楚,值得一讀。 至於台美間是否能趁此機會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我想,除了兩國間的意願之外,(民意)代表也是關鍵。
是否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與國內稅務機關是否能掌握美方當地所得資料,至關重要。延伸閱讀:海外所得應於所得實現當年度申報 http://obu.com.tw/news_04_2014071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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