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業司所公布之預告修正,類似大陸常見的徵求意見稿,針對未來將修訂的辦法徵求意見。
1、僅針對外資赴大陸設立辦事處與陸資來台設立辦事處做比較;
2、修訂後,陸商來台設立辦事處已經比外資赴大陸成立辦事處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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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以往我在說明海外所得申報時,都是以海外所得〝匯回〞當年度為基準;若所得超過六百萬,可以規劃分年度匯回。
最近有客戶針對此問題提問;後經北區國稅局回覆:海外所得應於所得實現當年度即應辦理申報無論是否匯回!此部分所可能造成的影響,整理如后:
§、以下內容,不討論所得來源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部分。延伸閱讀:http://www.obu.com.tw/news_09_20140314.php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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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常問:我的OBU為何不能開戶?原因很簡單:當金融機構確實落實「反洗錢」與「防杜人頭帳戶」時,銀行犯不著承擔開戶的風險;如果又從未與該分行往來交易。
2、以下摘錄常見被拒絕開戶的理由;
2.聯絡地址或電話:
(1)客戶無固定居住所;或填寫資料時,文字刻意草寫、潦亂或不清。
(2)留存地址與分行相距過遠,又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3)不提供一般市內電話號碼,只願留存行動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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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大陸中國銀行廣東分行開辦一項〝優匯通〞業務,可供國內客戶在境外購房、償還房貸、投資移民款這些指定用途下,可以不受每人每年5萬美元額度的外匯管制。此項業務違反現行大陸外匯規定。
1、依照現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關於個人對境外匯款額度與項目之規定;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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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新聞所刊載之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議題,均源自於中研院這份「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
2、賦稅改革只要牽涉修法的部分,在立院勢必還會有一番波折。不過,從研擬這份建議書的參與人員中可以發現,藍、綠學者都有。若是以國家未來可能的賦稅政策方向,這是一份不錯的參考資料、引用的數據與圖表很多,值得看看;
3、內文中有一段:「從實務上看,即使對這些高所得課徵高稅率也不容易徵收到其稅收,因為在高彈性下,若我國課徵比他國明顯較高的稅率會令這些高 所得者將資金所得移出臺灣;當臺灣和他國沒有實質邦交、和他國稅捐當局沒有實質租稅訊息交換或租稅協議下,對高所得課徵高稅率的問題比其他國家更顯嚴 重。」這是很切實的情況。
4、在99年海外所得課稅前,我曾發文建議;若有意將資產逐步規劃移轉至境外,當時是一個好時機;因為未來賦稅成本不會再那麼低了。
5、摘錄整理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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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銀行公會仍未公布相關作業細則,看來初期仍以銀行自行清查為主。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4.06.30 02:23 am
國內五家地區金融機構及廿四家信合社、三百零二家農漁會,客戶幾乎全是本地人,可自動「豁免」肥咖,但不接受美國人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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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大陸是否會引用此項協議,清查在大陸居住滿五年個人之美國地區來源所得?這可能要等大陸稅務局頒佈實施規定後方能進一步推判。
 
美海外查稅“利好”中國反腐
作者 馬俊 郭興豔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時間 : 2014-06-30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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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資料中,央行也認為抑制房價必須透過多方面政策方能奏效;其中又以租稅工具成效較佳。(請參閱附檔)
新聞發布第130號(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3年6月26
(103)新聞發布第130號
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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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坊間一直有透過買保險即可隱匿FATCA的說法,依以下之金管會公告:國內27家壽險公司均已取得美國「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碼」(GIIN)。理論上, 取得(GIIN)之壽險公司應該要依照美方所要求誠實申報客戶資料;至於業務端是否能隱匿客戶背景?這就要看政府如何訂定操作細則,來要求國內金融機構造 報與搜尋資料(台灣是以模式二跨政府協議方式簽署)。
2、至於有立委主張,台美間應該趁此機會,進一步洽簽租稅資訊交換協定(雙向交換);或許未來台灣可以朝個人所得全球課稅的方向努力。
台灣: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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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概念簡單說,以往透過OBU操作三角貿易;大陸製造出口歐美、OBU帳戶開在香港或台灣。 爾後,此帳戶可開立在上海自貿區FTA,當地銀行提供優於境外的外幣兌換人民幣的匯率,支付供應商人民幣貨款,將目前在海外的資金操作,直接引入自貿區內操作。
樓市下行成定局 中原地產被開發商拖佣近30億
作者 柳九邦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時間 : 2014-06-12 05:28
“事實上,現在一些銷售額上千億的房企的資金鏈都已經出現了繃緊的情況,很多開發商更願意用房子抵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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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概念簡單說,以往透過OBU操作三角貿易;大陸製造出口歐美、OBU帳戶開在香港或台灣。 爾後,此帳戶可開立在上海自貿區FTA,當地銀行提供優於境外的外幣兌換人民幣的匯率,支付供應商人民幣貨款,將目前在海外的資金操作,直接引入自貿區內操作。
1、上海自貿區的金融政策方向就是在建立等同〝離岸、OBU〞的金融環境。
2、目前可開戶銀行有:中行上海分行、工行上海分行、建行上海分行、浦發上海分行、上海銀行、交行上海分行及招行上海分行。
3、第三條 區內主體包括區內機構、區內個人以及區內境外個人。
區內機構是指:1.在試驗區內依法成立的企業(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機構駐試驗區內機構。
區內個人是指在試驗區內工作,並由其區內工作單位向中國稅務機關代扣代繳一年以上所得稅的中國公民。
區內境外個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證件、在試驗區內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國境內就業許可證的境外(含港、澳、臺地區)自然人。
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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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金管會真的嚴格管控國內銀行對大陸地區風險上限,相較於08年金融風暴時期似乎還更嚴格。
有關銀行辦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之管理方式及帳列會計項目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26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銀行辦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之管理方式及帳列會計項目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03年2月27日全授字第1031000129A號函辦理。
二、銀行對金融同業辦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應定期審視委託銀行所在國家及金融同業之風險程度,設定額度上限,並嚴格落實所訂限額之控管(含國家 風險、集中度及信用風險等),另應注意墊款期間是否過長,致與一般貿易融資實務不符。相關審核及控管機制(含額度調整)應明定於內部相關作業規範,俾利後 續查核。
三、銀行辦理上開業務時,應帳列「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會計項目下,設立相關子目,以與一般銀行同業拆借性質予以區分及控管,並應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確實評估債權回收之可能性,提足備抵呆帳。銀行現行辦理該項業務帳列「貼現及放款」者,應自本文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調整完竣。
四、銀行對於大陸地區之暴險,應切實注意風險控管,並妥善管理國家風險及跨國債權的風險集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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