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已經與9個避稅地國家或地區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定;BVI、澤西島、馬恩島、根西島、百慕達、開曼、巴哈馬、阿根廷、聖馬力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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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來說,OBU客戶在銀行端多會被包裝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既然是〝專業機構投資人〞銀行端在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時,當然可以省略一些風險告知的程序;相對的〝專業機構投資人〞應該對所購買的金融商品風險「清楚明白」。
延伸閱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http://www.obu.com.tw/news_04_20120522.php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以提供查詢;OBU與DBU有申請共用額度者。 聯屬(集團及同一關係人)企業資訊:企業戶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關係人交易暨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之持股變動與設置及大陸投資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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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美國的交換協定如附檔:Agreement_US_HongKong.pdf
香港政府新聞公報
利便香港金融機構處理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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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針對越南發生暴動事件相關因應措施
  對於越南近日發生暴動事件,財政部張部長已致函越南財政部長Mr. Dinh Tien Dung與臺灣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Mr. Vu Tien Loc,請其協助向越政府表達我國就該事件之關切及提供必要協助,並希望前述事件能和平落幕。
  另財政部於事件發生後,除每日對各公股金融事業於當地營運據點之營運狀況及員工安全進行了解外,並籲請各公股金融事業應本於金融業為客戶服務之精神,給予越南受災臺商必要之金融協助,並加強注意當地營業據點維安措施以維持正常營運暨保護員工人身及財物安全。
  至有關本次暴動事件營利事業遭受損失賦稅上之認列,財政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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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佛山高明區於59日宣布放寬非戶籍人口購房無須當地社保或納稅證明,在輿論壓力下隔天即宣布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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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新加坡之間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早在民國71年即簽訂生效。 依照新加坡於2013年5月所頒訂的法令,未來台灣與新加坡之間的稅務資訊交換,可以享有比照國際間(EOI資訊交換)的即時協助。
Singapore is significantly strengthening its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combat cross-border tax offences.
新加坡加強國際合作以打擊跨國逃稅
This follows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current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EOI) framework, and represents a further, major step to enhance cooperation following the changes made in 2009. Singapore had then endorsed the internationally agreed Standard for EOI for tax purpose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tandard”). Since then, we had amended our laws to implement the Standard and started renegotiating our tax agreements to incorporate the Standard. The 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the Global Forum”) has recently affirmed that Singapore’s practice of EOI has been in line with the Standard.
此次是繼現行的(EOI資訊交換)架構所做的全面檢討,且象徵了在2009年做的變更後,一項重要的合作進展。在當時,新加坡就已對國 際公認的稅務標準意向書(以下簡稱為“標準”)做背書肯定。從那時起,我們就已修訂相關法律以實踐此標準,並為了符合此標準而重新開始做稅收協定斡旋。新 加坡在這方面的實踐受到了稅務資訊透明及交換相關國際論壇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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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際趨勢,朝向跨國際稅務資訊交換,是否會影響境外公司操作?
這問題很難回答,牽涉三個層面;
1.若以以往未簽訂跨國稅務資訊交換協議。假設國內某A公司透過境外公司開立在新加坡帳戶操作移轉定價,將利潤保留在新加坡OBU帳戶內。 當台灣稅務機關稽查懷疑有此情況時;需 ①、此逃漏稅需經法院判決;且有足夠事證證明新加坡帳戶內有漏稅的資金、②、判決移請新加坡政府配合提供當地帳戶資料;③、經新加坡當地法院判決屬實,裁 決當地銀行需配合提供,這時相關資料才會回到台灣。
2.簽訂跨國際協議後,各遞約國間可依據稅務機關需求主動申請稅務資料、甚至稅務資訊交換。 Ps.台、新間簽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含「防杜逃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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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補充如下:
一、第74條 旅費:(一)修正第3款第1目,增訂國內出差宿費得以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套裝行程所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核實認定;(二)修正第3款第2目之1(2),增訂搭乘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三)修正第3款第2目之6,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遠通電收申請個人帳號即可線上列印明細)
二、第83條 保險費:修正第5款及第7款,明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得定額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之團體保險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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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延續今年初OECD所倡議的”全球自動交換資訊準則”。詳細內容可參閱:http://issuu.com/wetrust1/docs/e-book_20140227
 
瑞士不再為外國帳戶保密 2萬億離岸資產或曝光
來源: 中國新聞網 時間 : 2014-05-0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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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求是》發表專文、《求是》是中國共產黨黨部發行刊物。
 
摘錄重點如下:
1、定調將透過體制改革來促進經濟發展,不採取短期刺激經濟的政策;確定「穩增長、保就業」的下限和防通脹的上限。只要經濟運作處於這個區間,就著力促改革、調結構,增強發展內生動力。堅持不擴大財政赤字,既不放鬆也不收緊銀根,即使貨幣市場出現短期波動,也沉著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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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財政部賦稅署、回饋稅、feedback tax、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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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檔為美國格勞克斯針對F-再生 所發佈的投資建議報告中文摘要版、及5/1最新提出的第三份研究報告。
其中F-再生向大陸政府機構所公告的營收數字與財報揭露的不同,或許可歸咎於大陸經營的「潛規則」;不過,在稅前利潤、銷售價格、毛利潤率 的變化、銷售增長等,都提出質疑;我想這些對未來有意採F股上市,或是主管機關審查,應該都需要更謹慎;公開可取得的資料是否有合理性,要做更全面的檢 視。
 
F-再生股價再度跌停 【聯合晚報╱記者黃淑惠╱即時報導】2014.05.02 12:39 pm 格勞克斯機構(Glaucus)再度發出第三份報告,斥責F-再生說謊,今天開盤後F-再生(1337)股價隨即走低,在9點30分賣單急速湧進,股價也 跟著跌停鎖住,委賣張數增加到3400多張,股價來到59.3元,已經跌破公司買回庫藏股的最低區間價格60元。不過,財務協理王維民今天表示,公司還是 會繼續實施庫藏股捍衛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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