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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務部門雖然在2011年即已開放外資得以人民幣出資赴大陸投資,但是因為法條中規定;

 

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和許可權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
  (一)人民幣資金來源證明或說明文件;
  (二)資金用途說明;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中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需同時報請商務主管部門批准,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董事會等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修改後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協議)。

 

法條中沒有說明要提供什麼樣的〝人民幣資金來源證明〞,導致實務上沒法獲得審批。而此次新頒佈的規定,已經把上述兩點放寬。

另外,央行目前並未開放DBU資本項目的人民幣業務,所以若要以人民幣赴大陸投資,要透過OBU做。


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 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12-16 14:35   文章來源:商務部外資司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13年第87號
【發佈日期】2013-12-03

為推進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便利化,完善監管措施,現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投資者,下同)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來華開展新設企業、增資、參股或並購境內企業等外商直接投資活動。境外投資者依照國家現行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辦理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手續。

二、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資金在中國境內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戰略投資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於委託貸款。

四、商務主管部門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復中應寫明“境外人民幣出資”字樣、人民幣出資金額及本公告第三條要求,並將批復檔及時抄送同級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

五、境外投資者申請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無需辦理合同或章程變更審批,可按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到有關部門和銀行辦理登記、開立帳戶、資金匯兌等手續。

六、境外投資者以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但未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的,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以上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889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商務系統實施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管理相關問題的通知》(商辦資函[2011]1171號)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此前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規定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准。

商務部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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