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OBU資金回台購買一戶以上非自用房產,我均建議透過外資來台模式操作。
一般常見誤解:以為OBU股東是台灣人,即不算外資。
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一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投資、保障、限制及處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常有客戶問我;要買第二戶,一定要成立外資公司嗎?我買的房價不算高唷?!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一、二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涉及OBU的漏稅案核課期是七年:
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所謂「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立法精神,並不以「積極」作為為限,尚包括積極不作為在內,即不作為具有被社會非難之違法性行為亦在內,若納稅義務人雖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惟未盡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而故意以詐欺或匿報、短報、漏報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即與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相當,其稅捐之核課期間為「7年」。
台商〝喬外資〞掃豪宅抬房價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頂新集團魏家買多戶帝寶僅付一%自備款,引發立委痛批台商回台炒房;但除頂新魏家外,有更多頂級豪宅買家是「喬外資」(台商喬裝成外資),也就是台商透過第三地公司的名義回台收購豪宅,目的無非是讓資金來源查證困難、可長期節稅,甚至可避免實價政策上路所帶來的個資易曝光困擾,卻也導致房價居高不下。
透過第三地公司返台買房
曾被評選為亞洲十大豪宅之一的「文華苑」最近有一戶成交揭露,買家是登記在「英屬維京群島」的僑外資,全名「英屬維京群島商美光環球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孫瑞鴻為道地台商,是出生於台南到中國發展的欣賀服飾,曾獲全球最大精品集團LVMH旗下私募基金投資。
文華苑、帝寶…都見蹤影
另根據地籍資料,今年十月,在中國發展丹尼斯集團,橫跨百貨、賣場、超商等通路的知名台商「河南王」王任生,就砸下十餘億元買進三戶「帝寶」;但都是透過「英屬維京群島商馥寓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買下,馥寓登記的負責人為王任生旗下企業東裕電器董事,登記地址與東裕電器同。
其他包括「勤美璞真」、「元大栢悅」、「信義之星」、「吾疆」等知名豪宅,也都出現「英屬維京群島」的「喬外資」買家蹤影,且都是近幾年才出現的買家,顯見海外台商透過第三地返台收購豪宅愈來愈多。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分析,在稅務規劃與資金流考量下,的確有不少台商會選擇透過海外第三地公司回台買房,特別是二○○九年金融海嘯後,這種購屋模式愈顯頻繁;且以目前政策有條件限制中資買房,台商轉道第三地也是一個規避法令、投資台灣不動產的途徑。
節稅、隱藏個資…台商愛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則認為,利用第三地公司購買台灣豪宅,主要恐是因應去年八月上路的實價登錄,降低個資被曝光的風險。
房仲業者透露,不管台商是用第三地企業或個人名義買房,起初的契稅、印花稅等稅費,或是持有後的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負,計算基礎都一樣;差別在於賣房後的資本利得,用企業名義是按營所稅最高課徵十七%,但個人名義持有則列為「房屋交易所得」課稅,最高會課到四十%。兩相比較,當然是轉道第三地有利,既可節稅、又能隱藏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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