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文本及適用範圍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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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避免所得稅及資本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德租稅協定)101117日生效,並自10211日起適用

 

  臺德租稅協定歷經多年推動,經過多方努力及協調,雙方已完成各自國內法定程序,於本(101)年11月7日生效,為繼瑞士之後,我國第24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該協定之生效,可促進臺德雙邊投資往來、緊密兩國經貿關係,提升臺商競爭力,並進一步深化雙方文化、科技交流及學術合作。

 

  臺德租稅協定共30條,其中對於雙方經貿、投資、科技交流著有影響者,表列擇要說明如下:

 

  臺德租稅協定分別於100年12月19日在柏林及100年12月28日在臺北完成異地簽署,嗣經雙方各自完成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於101117日正式生效。其適用日期,依據該協定第29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扣繳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次年11日(即10211日)起給付之所得;屬其他稅款者(例如結算申報稅款),為本協定生效日所屬年度次年之11日(即10211日)起應課徵之稅額。

 

  我國與德國間經貿往來頻繁、產業合作關係緊密,2011年雙邊貿易額達163億美元,目前我國企業在德國設立據點者約250家企業,累計投資總額約2億美元;德國企業在臺累計投資金額約19億美元。

 

  德國為歐盟第一大經濟體,並為全球舉足輕重之大國,臺德租稅協定為我國與歐洲地區國家簽署第11個生效之租稅協定,該協定之生效將使我國在歐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有助於我國企業在歐洲地區營運布局,並提升其在德國之競爭力,另可透過該協定提供德商永續低稅負之投資環境,可加速吸引德商在臺投資及設立營運據點。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經貿及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租稅協定,積極建構我國租稅協定網絡。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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