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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地區:廣東、浙江、福建、深圳市;

借款對象:境外機構或個人、境內金融機構簽訂外保內貸合同;借款對象的境外機構中,並未限定金融機構,所以可向境外控股公司借款;

借款條件:一個日曆年內單家企業小額外保內貸項下貸款簽約總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萬元人民幣;

使用範圍:限於企業經營範圍內正常的生產經營開支;意即不得借款用於理財投資。

不佔外債額度: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餘額指標和境內企業的短期外債額度,境內企業無須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關於在部分地區試行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型大小:匯發〔2013〕40號

發文日期:2013-10-28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浙江、福建省分局,深圳市分局: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支援中小企業發展,促進資本專案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你分局所轄地區試行境內企業小額外保內貸業務外匯管理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小額外保內貸是指在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等)的條件下,境內企業從境內金融機構取得一定金額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額度。

 

  二、境內企業辦理符合以下條件的小額外保內貸業務,可直接與境外機構或個人、境內金融機構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一)一個日曆年內單家企業小額外保內貸項下貸款簽約總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萬元人民幣;

  (二)在任一時點,小額外保內貸項下貸款未償本金餘額均不超過該企業上年末淨資產。

 

  三、小額外保內貸項下借款資金的使用範圍僅限於企業經營範圍內正常的生產經營開支。小額外保內貸合同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四、境內企業辦理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時,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企業履行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義務,並在簽約後填制《小額外保內貸業務合規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境內金融機構應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集中備案,並留存相關材料備查。

 

  五、外匯局收到境內金融機構備案材料後,應在《備案表》中“外匯局簽章”一欄簽署受理人員姓名和受理日期,並加蓋外匯局資本項目業務印章。經外匯局簽章的《備案表》是境內金融機構已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備案的憑證。《備案表》一式兩份,分別由外匯局和境內金融機構留存。

 

  六、境內金融機構合規備案資訊有誤或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應向外匯局重新備案,在《備案表》的“備註”中說明變更內容,並注明“變更”字樣。

 

  七、境內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核義務,謊報、錯報相關資訊,或審核程式、留存的審核材料存在明顯瑕疵的,外匯局應追究境內金融機構相應責任。企業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小額外保內貸業務發生違規的,應追究企業相應責任。

 

  八、境內金融機構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境內銀行資本專案資料包送的通知》(匯發〔2012〕36號)要求,及時通過資本專案資訊系統上報小額外保內貸資料(包括所有企業),並在“中資企業境外擔保項下貸款業務批准檔號”一欄中統一填寫“SA”字樣。

 

  九、小額外保內貸項下發生擔保履約的,境內金融機構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擔保履約核准手續。申請履約時,境內金融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經外匯局蓋章的《備案表》;

  (三)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

  (四)由境內金融機構對境外擔保人出具的履約通知書;

  (五)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

  外匯局在審核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及一致性後,為境內金融機構出具核准檔。境內金融機構在申請辦理擔保履約核准手續前,可先自行收妥擔保履約款項。

 

  十、經外匯局核准後,境內金融機構可根據幣種匹配原則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款的幣種轉換。境內金融機構應通知境內企業就該筆新借外債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手續。

 

  十一、因小額外保內貸項下發生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債務,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餘額指標和境內企業的短期外債額度,境內企業無須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十二、境內金融機構收到擔保履約核准件後,應將該核准件的影本(加蓋境內金融機構業務印章)寄送給境內債務人。境內債務人需要辦理對外還款時,應憑該影本自行到銀行辦理對境外擔保人的還款,並就該筆外債還本付息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手續。

 

  十三、小額外保內貸項下發生擔保履約的,境內企業在未完成對境外擔保人還款前,不得辦理新的小額外保內貸業務。

 

  十四、外匯局資本專案管理部門在核准小額外保內貸擔保履約時,如發現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且需要進一步檢查處理的,應先向外匯檢查部門移交違規問題,然後辦理擔保履約核准手續。

 

  十五、境內金融機構違反本通知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八條進行處罰;違反本通知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規定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罰。

  境內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外幣借款資金未按企業經營範圍進行正常生產經營使用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違反本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對外付款,或憑同一擔保履約核准件對外重複付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其他違反本通知的行為,按《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六、境內企業新辦理的外保內貸業務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如新辦理的外保內貸業務導致當年度簽約額超出規定限額,或發生新提款後將導致外保內貸項下貸款未償本金餘額超出規定比例等,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外匯局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法規確定的BC類企業,不適用本通知。

 

  十八、你分局應按季度及時將小額外保內貸業務辦理情況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管理司。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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